律师代理王某诉罗某鄂、马某秀婚约财产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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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LGLD152854754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6年9月王某与罗某鄂经人介绍认识,中秋节在武汉见第一次面后双方感觉良好,见面后罗某鄂即到上海打工,期间两人通过手机保持联系。由于年龄原因,在长辈的催促下决定当年年底完婚。这时候罗某鄂方提出结婚必须按照习俗进行,这样11月18日罗某鄂决定到王某家看家过门,罗某鄂一共索要礼金38000及价值28800元钻戒一枚,礼物2500元,11月25日报期,罗某鄂再次索要礼金91000元。为了能顺利与罗某鄂结婚,王某四处借钱满足罗某鄂及罗某鄂家人提出的一个又一个要求, 12月24日应罗某鄂的要求在汉江国际举行婚礼又花费巨多。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后第三天回门后,罗某鄂与王某一起到某市经营餐饮。这期间王某多次要求罗某鄂与王某一起到民政局拿结婚证,但罗某鄂以种种理由推诿。导致王某与罗某鄂至今未领取结婚证。2017年元月20日两人之间因口舌发生争吵,罗某鄂就给其母亲打电话,罗某鄂的母亲到某立市即把罗某鄂接回家,从此就不再回来,期间王某到罗某鄂的娘屋接罗某鄂两次,均被罗某鄂及罗某鄂的家人撵出门。罗某鄂及罗某鄂的母亲对王某提出,必须把王某父母名下的房产、王某贷款买的小轿车过户到罗某鄂名下,并且写一份永远对罗某鄂好的保证书,方与王某到民政局拿结婚证,否则两个的婚事就算了,如果王某再上罗某鄂的家门去找罗某鄂,就立即打断王某的腿。
王某与罗某鄂从认识到现在,不到两个月,期间王某多次要求罗某鄂领取结婚证,罗某鄂不同意罗某鄂,罗某鄂打着结婚的幌子,找王某索要了近18万元的彩礼,给王某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故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罗某鄂返还索要的彩礼。
【代理意见】
代理人接受王某的委托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主要议焦点女方是否索要了近18万的彩礼,且彩给付礼的给付是否造成男方庭困难。
一、王某给付罗某鄂罗某鄂彩礼177300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1、庭审中王某的五位证人证言所反映的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是完全一致的,并证实:看家(儿)当日给罗某鄂购买一枚价值28000元的钻戒,过门给罗某鄂彩礼33000元,报期给罗某鄂礼金88000元,出庭作证的张大秀作为媒人亲自参加了看家(儿)、过门、报期等重要的日子,给付33000及88000媒人张大秀都在场并经其手,这充分证实给付彩礼177300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庭审过程中,罗某鄂方的母亲作为罗某鄂方唯一的证人出庭,一再强调没有收到88000元礼金的证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罗某鄂的母亲在本案中有重大利害关系,并且88000就是递交其本人手中的,现在起不认可又缺乏其他证据给予印证,这显然是罗某鄂在无理狡辩。
2、给付的以上费用有王某及出借人的银行取款的流水,有出借人的证人证言,同时银行流水反映的取款数额及取款的时间与罗某人索要的时间完全吻合的。
二、罗某鄂应当返还王某全部彩礼及其它财产。
1、王某与罗某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不是夫妻关系。
2、王某与罗某鄂婚姻关系无法缔结的过错不在王某,而主要原因在于罗某鄂对王某感情不纯洁,动机不单纯,在订婚后找各种理由不与王某领取结婚证。2017年2月份在两人发生口舌后,罗某鄂被其母亲接回娘屋后,王某去接劝了两趟,罗某鄂又提出将王某家的房子车子全部过户到罗某鄂名下,并到公证处公证,才能与王某领结婚证,继续与罗某鄂共同生活。一而再对王某提出过分要求,以达到不与王某继续生活的目的。这充分可以说明,过错在于罗某鄂罗某鄂,而不在王某。
3、王某家给付罗某鄂家彩礼及其它财产已经给王某家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王某为了将来能与罗某鄂结婚,不得不按农村习俗给付罗某鄂彩礼177300余元。而且这些费用均是从亲戚朋友处借来的。
4、罗某鄂退还王某彩礼是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更是明确规定只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管是由于哪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无法缔结,均应当返还彩礼。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而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原罗某鄂于2016年11月19日订婚,2016年12月14日举行婚礼,由于罗某鄂不信守诺言,致使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不争的事实,同时也被法庭调查所证实。本案双方接触时间短,给付方举债与罗某鄂方按农村习俗订婚,罗某鄂方过错在先,从订婚到双方关系不和,罗某鄂家人不在中间说和反而在中间作梗提出更加过分的要求,直接导致两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决定是否退还彩礼,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唯一的判断依据,本案原罗某鄂至今未办理登记结婚,王某起诉罗某鄂婚姻财产纠纷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罗某鄂应当全额返还彩礼及其它财产。王某起诉要求罗某鄂返还彩礼和其它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支持,王某所提诉讼请求合情合理,请法庭依法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罗某鄂、马某秀返还王某彩礼97600元,罗某鄂返还价值28800元钻戒一枚。
【裁判文书】
被告罗某鄂辩称:一、原告诉状虚构事实,夸大礼金数 ,法庭应不予采信。原、告婚约期,原告共支付彩礼33000非诉状所说17 万余元,双方经媒人介绍于2016 年9月份认识,2016 年9月17 日接照农村习俗,原告到被告过门,支付彩礼11000元,同月24 日报日子,送彩礼22000元,2016年12月24日双方举行结婚典礼,三天回门后双方起到武汉经营小餐馆;没有时间去领结婚证。二、婚约未成原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7 年I月2 日在武汉宴请亲朋好友,晚饭后因言语不和,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被告,同年2月19日,双方再起冲突,同月20日我父母到武汉把我接回丹江,自此我们分居,导致婚约失败。三、因为婚约在身,我辞去了上海的高收入工作,赴武汉与原告共同经营,扮演的是雇佣角色,无偿为原告提供劳务,期间的经营积累 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四、原告给付的彩礼全部购买了嫁妆,有权已转给了原告,原告主张返还彩礼之诉请,法庭应予以驳回。五、原告主张钻戒返还不属于彩礼范畴,赠送订婚钻戒是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表露情感的赠与,具有特定指向, 不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马某秀(罗某鄂的母亲)辩称:一、原告诉状故意夸大礼金数额,我只收取了原告礼金共计33000 元,第-次是原告三姨陈大秀在过门时给了U1000 元,第二次在报日子时原告给了22000元。原告诉状 17 万余元彩礼纯属虚构。二、王某与罗某鄂 婚约期间,王某对罗某鄂实施家庭暴力、语言侮辱,我女儿受尽侮辱、委屈求全,当我得知女儿在武汉时被赶出家门后,我们从某市到武汉把女儿接回,导致双方婚约失败的过错完 全在原告。三、原告给付的彩礼全部购买了嫁妆,现在陪嫁的物品冰箱、彩电;洗衣机、十字绣、6 床被子折合现金 3万余元,这些物品现在原告处存放,应予冲抵。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鄂经他人介绍认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决定准备结婚,并按当地农村习俗进行,2016年11月18日,原告王某及其父母和媒人陈大秀到被告罗某鄂家过门,支付彩礼33000 元及价值28000 元钻戒一枚,2016年11月25 日,报期文付礼金88000 元。原告王某为了与被告罗某鄂结婚,多方四处找亲戚、朋友借钱,2016年l2月24曰,原、被告在丹江口市汉江国际举行婚礼、拍婚纱照、红包、礼品、衣物又花费28300元。原、被告双方婚礼第三天回门后,双方一起到武汉经营餐饮业并同居生活,期间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罗某鄂一起到丹江口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被告罗某鄂认为与原告王某经营餐饮店较忙,没有时间去领结婚证,导致原,被告双方未能领取结婚证;2017年1月至2月,原、被告双方在武汉同居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闹矛盾而发生争,2017 年2月20 日,被告罗某鄂的母亲马某秀到武汉将其接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双方因此解除恋爱关系,为此,原告王某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罗某鄂、马某秀返还索要的彩礼。
同时查明:原、被告相识后确认恋爱关系,原告王某向王蕾借款70000 元,王蕾从工商银行分别于2O16年11月13日、18日、19 日、24日支取70000 元;原告王某向闵家超借款20000元; 闵家超于2016年11月10日从中国银行支20000 元;原告王某本人从建设银行分别于2016 年10日、25 日支取60000元;共计150000 元。还剩27300 元原告王某当庭陈述属其家里存放的现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申请人王某的申请,本院于2017 年3 月幻日作出( 2017 )鄂0381财保罗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罗某鄂银行存款 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申请人王辊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T2V05 号福特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支付被告罗某鄂、马某秀彩礼款 177300元,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供的有效证据为150000元彩礼(从银行支取款),本院对 150000元彩礼予以确认。原告王某当庭陈述属其家里存放的现金27300元,末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罗某鄂返还钻戒一枚,其提供了中国黄金质量保证单,证明其购买钻戒一枚,审理被告罗某鄂当庭表示收到钻戒一枚,但属赠送不属彩礼,考虑到钻戒价值比较高,非属赠予礼物,应予以退还。关于二被告辩称的过门时给11000元,报日子给22000元,均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本院对二被告的辩 解理由不予采纳。考虑到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鄂双方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近两个月,故本院酌情考虑被告罗某鄂、马某 秀返还原告王某部分彩礼款(l50000元彩礼减去28000元钻戒剩余122000元按80%返还为97600元)。被告罗某鄂、马世秀答辩要求原告王某返还娘家陪嫁的财产,原告王某当庭认可予以返还,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
一、被告罗某鄂、马某秀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97600元。
二、被告罗某鄂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钻戒一杖(价值28000元)。
三、原告王某在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罗某鄂、马世秀冰箱、彩电、洗衣机各一台,六床被子。
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一、习俗中看家(儿)、过门中支付的现金是否属于彩礼范畴。
给付彩礼的现象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这种现象目前还是普遍存在。习俗中女方在看家(儿)、过门时索要的现金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但在法理解释上一般认为,彩礼的范畴应当是在缔结婚姻过程中女方索要的所有现金及贵重物品的泛称。这样理解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相吻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里的“财物”应当是指现金及财物的统称。
在本案中,女方认为:价值28000元的钻戒属于赠送物,不属于彩礼的辩解法院未支持就是基于婚姻法的第三条的规定。
二、彩礼是应当全部返还是应当按照过错比例适当返还,返还的比例如何界定。
现实生活中,彩礼的返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这里面涉及到男方是否存在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并收回已经花出去的钱,是否存在女方举行完婚礼后并不真心过日子,要跑回娘家不回来等等诸多复杂的情形,所以不能一概而论的说应当全部返还,比台本案界定的彩礼是150000元,最终判决按照80%的比例返还,就是从考察导致婚姻缔约失败的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的原则,又兼顾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以及双方同居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短等因素,在彩礼返还数额上,酌情减少了。
三、被告的诉讼主体如何界定
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代收,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本案就是在起诉时将女方的父母一起作为被告来处理的,才避免了二次起诉的风险。
【结语和建议】
婚姻财产纠纷时发生在婚姻缔结的过程,而婚姻缔结的过程中金钱往来表现的很随意,非常的不正规,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认定金钱发生的实际数额。本案176000元,女方认可的仅有33000元,双方差距悬殊,法院认定的是 150000元,法院认定的彩礼数额是基于有取款记录部分。这就提醒人们不管是在任何情况下涉及到金钱交易的要尽量不要现金交易,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法完成举证责任。
同时,也建议将“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作为返还彩礼的必备条件删除掉。目前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均有很大的提高,在实际支付彩礼过程中并不足以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立即发生多大的困难,正是基于此,索要彩礼的陋习才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如果将此条删掉,改成索要彩礼的一律应当返还,可能会更好的倡导缔结健康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