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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张某与尤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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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LGLD152844620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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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4日, 张某与李某某来到尤某处,称尤某父亲曾于2016年1月份向张其借款30000元,一直没有偿还,现要求尤某承担还款责任。而尤某父亲于2016年12月亡故,具体借款与否并无借条为证。因张、李二人均为尤某父亲的朋友,与尤某也熟识,加上李某某在旁极力作证,证明尤某父亲确实向张某借款30000元,当时尤某碍于情面,向张某出具了借条,但因怀疑事实真相,尤某在书写的借条上,没有签署自己的名字。后来尤某又仔细思量,认为其父亲不可能有这么多的借款,而且其母亲对此也不知情,遂拒绝向张某还款,引发争议。张某将尤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尤某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某将该案件委托甘肃耀弘律师事务所魏小荣律师办理。

【代理意见】

甘肃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小荣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委托人尤某了解案件事实经过,也对委托人父亲与原告张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问题存在疑问,认为案件存在三个问题需要进行查清:一是委托人父亲向原告进行了大额度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其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如果有此笔借款,委托人父亲将此笔款项用在了什么地方;二是委托人书写的借条能不能作为认定委托人向原告借款的依据;三是如果委托人父亲向原告借款了,要求委托人进行偿还有法律依据吗?魏小荣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作为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与继承相联系的案件,在农村大量存在,并且在现阶段,此类问题也是引发农村矛盾的一个导火索,对于本案的正确处理,将对此类案件具有引领作用。

魏小荣律师在先期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认为原告对于此案的诉讼存在证据上的瑕疵,可以以此为突破口,来进行反驳对方诉求,以达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首先,魏小荣律师与委托人一起,对原告主张的借款的资金走向问题进行了查证,经委托人与魏小荣律师到委托人父亲银行卡开户行,查询了委托人银行卡信息和流水,经查询,资金流水显示,在原告所主张的借款时间点,委托人父亲的帐户上并没有大数额资金的流入,后委托人向原告要求,让其提供其主张的转帐银行流水,原告向委托人提供了一份客户交易明细对帐单,经律师对其流水进行核对后,发现原告在银行取得贷款时,并没有将全部资金转入委托人父亲或留存在原卡内,而是将大部分资金转入了担保人李某某帐户,也就是本案的证人李某某的帐户,针对这一问题,律师认为原告证据存在大的瑕疵,可以以此为突破口来保护委托人权益。

魏小荣律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他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委托人与其父亲虽然在一个户口内,但其已搬离原住宅,自己与妻子一起在集镇上开一汽车修理店,经济上明确独立。另外,在近几年父母亲主要依靠种地维持生活,因种植作物价格低,基本上没有什么收入,家庭收入入不敷出,家中还有信用社的贷款存在,在父亲去世后,也没有留下什么财产,都是由母亲留在原住址,种植维持生计。委托人父亲并没有给委托人留下遗产,也没有继承遗产。所以,依据以上法律规定,魏小荣律师认为,不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其父亲债务的赔偿责任。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魏小荣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3月14日出庭应诉。在庭审中,原告主张按照其诉讼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追偿费用及诉讼费用。委托人及律师依据庭前调查取得的证据和查找的法律依据,主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法院对魏小荣律师的观点予以采纳,并对魏小究其根源律师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案佐证,可谓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结束,主审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判决结果】

2018年5月13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文书】

(2018)甘092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民间借贷与农村继承相结合的案件,在农村出现较多。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魏小荣律师总结出以下注意的要点:

1、对于民间借贷问题,因现阶段经济冲力不足,农作物价格偏低、城镇经商压力大、利润低,造成好多民间借贷因借款人收入不足造成还款不能,这是现在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的根源之一。对于借款人,要依据自身能力,量力而行,避免造成还款不能,给家庭生活造成大的被动。

2、农村旧观念仍然泛滥,大多数人认为,父债子还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也是造成农村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的因素之一。我们要通过案件的处理,引导当事人及周围人群,合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扩大,为了规范和完善民间借贷,减少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那么在进行民间借贷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2、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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