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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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LGLD152818483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30日,甲建筑公司通过议价方式承包了乙公司的厂房修建工程,约定包工包料,暂定总价1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附有图纸;约定最终以实际面积结算;对于合同价格的调整因素约定为,在通用条款中约定人工费、材料等市场因素不调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政策性因素可以调整。工程结算时,因人工费政府指导价(造价站信息价)调高,甲方要求相应的调整,要求增加人工费乙方不同意,遂出现分歧,产生诉讼。各种费用要求支付2172356元。
【代理意见】
1.专用条款优先于通用条款适用;一般情况下,通用条款具有指导意义,不应修改,双方的特别约定应在专用条款中实施;2.人工费调整属于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的信息价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应参照合同约定,调整结算的人工费。
具体如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专用条款部分: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等”因本次工程前后跨度大,历经2013、2014年度;恰恰在此期间出现了2013年至2014年度的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遂宁地区人工费的调整。
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部分23.3条,对于因政策性调整的因素,应予以调整价格;
3.2:原被告双方使用的是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而且,本次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是由被告方提供。而根据1999版示范文本的原文第23条,“?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主要条款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及其投标文件等;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注、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和变更书面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主要条款第2条: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结合上述:当专用条款部分有约定时,应当选用专用条款的约定内容,双方均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内容履行合同。本合同中,专用条款约定价格调整因素中包含政策性因素,即人工费可以按照政策调整;
同时,同样的解释逻辑,在2013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能找到明确的依据。2013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条款的指导思想就是价格可调整。其中调整方式2就是“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我们都知道,示范文本是建筑实务实践、建筑管理实践及建筑司法实践的提炼和体现,以此说明,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款是客观情况和建筑实践的体现。
所以,代理人认为,不论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按照1999版菲迪克红皮书的示范文本到2013版示范文本的变迁,都可以看出,人工费是可以调整的。
【判决结果】
调解结案。双方均作出让步,甲建筑公司获得部分人工费调整。 甲建筑公司获得1260900元,分三次支付。
【裁判文书】
民事调解书 (2017)川0903民初4090号 经调解,双方均作出让步,甲建筑公司获得部分人工费调整。甲建筑公司获得1260900元,分三次支付。
【案例评析】
1.案件的业主方典型欠缺建筑业常识,也没有聘请监理方;2.合同签订和约定不符合规范,对计价方式约定有瑕疵;3.施工管理不严格,没有适时制作经济技术签证。
【结语和建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应关注工程造价和工期,顺言之,关注计价方式,在合同中应明确包干单价还是包干总价,同时对风险范围和价格调整因素约定明确,防止其中一方无限风险负担的可能;施工企业在履行合同中,应适时制作经济技术签证,对已经产生的变更或增加工程量予以确认;或对可能影响价款结算的因素予以确认,以便双方结算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