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律师受委托为孙某故意伤害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LGLD152784170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犯罪嫌疑人孙某,男,1994年出生,北京海淀人,北京某大学大三学生,理工科,性格内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2015年4月29日,孙某在某个足疗店做足疗,给他提供服务的是说话非常温柔且十分漂亮的技师小丽,孙某对小丽很有好感,可以说是一见钟情。双方由此结识,互相留下了电话、微信。

以后的日子里,孙某脑海里时常浮现出小丽的一颦一笑,完全无心学业,时不时光顾足疗店,照顾小丽的生意。一回生二回熟,慢慢的双方熟悉了,孙某和小丽确认了好闺蜜好朋友的关系。小丽也许是发现了单纯的孙某容易欺骗,于是利用孙某对自己的感情,多次向孙某张口要钱,随之孙某的开销也越来越大,但作为一个学生来说,着实是一笔很大的开销。没钱怎么办呢?孙某就总是以各种理由问家里要钱、骗家里钱、向亲朋好友等所有认识的人借钱,搞到钱后就给了他心爱的小丽。最多的一次是把一年的学费近万元都给了小丽,最狠的是孙某实在是搞不到钱了就自己卖血换钱给小丽。

可是,突然有一天小丽失踪了,不再跟他联系了,也不见他了,后来他知道小丽已经结婚了,但他对小丽还是念念不忘,他希望能够见小丽一面以解相思之苦,可小丽都回绝了。后来小丽提出要钱,给钱就见他,而且要的数额比之前更多次数更频繁。可怜的孙某为了见自己的心上人,就逼家里给钱、偷家里钱。甚至以自杀来要挟他的父母及爷爷奶奶给钱。

一年多点的时间,小丽前后以各种理由及借口向孙某要过近百次的钱,而孙某也以各种理由及借口向父母爷爷奶奶及身边亲朋好友骗钱借钱偷家里钱给她,数额共计十万有余。

就在孙某拼命向家里要钱的这期间,2015年11月,孙某的父亲因脑梗住院,孙某的爷爷被气得因病于12月入院,三天后身故。

孙某认为由于小丽要钱的原因,导致了其父亲的生病和爷爷的去世,可小丽还是一直避着不见他。他认为小丽必须见他一面,一来解相思之苦,二来得给他一个说法。他想着等小丽来后就跟她谈,如果能好好谈就没事,如果谈不拢就想教训教训她。可是小丽还是要钱,先是已自己撞到了别人需要赔偿,向孙某要了2500元,后以来回需要路费的名义要钱,孙某为了能见到她就给她汇了钱。

2016年7月6日晚,小丽一人坐火车来到了北京,孙某接到她之后就打车回到了自己的家。到家之后,孙某与小丽开始交谈,后发生言语争执,孙某情绪非常激动,用提前准备好的水果刀划捅小丽多次,前后一共扎了11刀,小丽的胸口、腹部、背部、大腿、手指、脚部、颈部等都是伤。但是,他在伤害完小丽,自己看到那一幕后,自己也傻了,他头脑忽然清醒,知道自己做错了,他就凭自己的认知,赶紧为小丽包扎、止血。他在家里凭借现有的材料,玻璃透明胶布、被褥等,为小丽包扎止血。后他联系他的父亲,他父亲赶到后,用自己患病的身体背上小丽带去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孙某全程陪同,用近乎至亲至爱的方式陪伴着小丽,7月7日下午,小丽在孙某家人不注意的情况下报警,民警将孙某抓获到案,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予以刑事拘留。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意见,得到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后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意见】

律师认为:被告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要全面结合具体案情,从犯罪的起因,使用的犯罪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力度,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有抢救的意愿或者行为,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方面加以综合分析和判断。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本案被告人孙某主观上并无杀人的直接或间接故意。从客观行为及案后表现上判断,被告人孙某亦无杀人故意。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评析】

一、区分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也应定故意杀人罪;但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本意导致死亡的,仍然应定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被告人供述如果能好好谈就没事,如果谈不拢就想教训教训她,伤害的过程中也仅仅是说对得起我对得起我爷爷吗。可被害人坚称被告人不顾她的请求,边扎还边喊着要扎死她,为死去的爷爷报仇。

辩护人认为:主观心态上,孙某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性格内向又从未涉世,只是打过假期零工。不管被害人小丽是个什么样的角色,如何对待他,他都深爱着被害人小丽,单纯的爱着她的丽姐,心甘情愿地为她付出一切。

他告诉律师,他认为由于自己卖血换钱、总是问家里要钱、骗家里钱、逼家里给钱、偷家里钱给小丽的原因,导致了父亲的生病和爷爷的去世,导致家里所有亲戚都对他冷眼相看,他认为这一切都跟被害人小丽有关。他的目的就是跟她谈,如果能好好谈就没事,如果谈不拢就只想教训教训被害人。据此,其主观心态是能说是具有伤害故意。

但只有这互相矛盾的一对一证据,无法让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

因此,为了查明被告人的主观罪过主观故意,不能仅凭被告人及被害人的一面之词,不可能直接“由主观推导主观”,而为了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裁判者往往会考虑一系列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因素,包括案发原因、犯罪动机、犯罪预备、行凶手段、犯罪后表现等等,以图准确查明被告人的真实心理状态。因此,很有必要“由客观推导主观”。

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客观因素亦是区分主观罪过的重要依据。

(一)从客观行为及案后表现上判断,被告人孙某亦无杀人故意。

客观表现上,孙某在与被害人小丽言语发生争执后,情绪非常激动,用小刀子划捅被害人多次。但是,他在伤害完小丽,自己看到那一幕后,自己也傻了,他头脑忽然清醒,知道自己做错了,他就凭自己的认知,赶紧为被害人包扎、止血。他在家里凭借现有的材料,玻璃透明胶布、被褥等,成功的为被害人止住了血。

止住血之后,他就赶紧联系他的父亲,连着打了五六个电话,他父亲赶到后,用自己患病的身体立马背上小丽,带去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孙某全程陪同,用近乎至亲至爱的方式陪伴着被害人,直至被抓获到案。均进一步验证了其主观上并不想杀死对方,并未预见到此事的严重性,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二)从被告人孙某作案时的客观环境来看,孙某也没有杀人的故意。

作案地点是在孙某的家中,时间是午后深夜凌晨,现场只有被告人与被害人。孙某作为一个一米八多的大个男生,被害人作为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女生,如果孙某想杀害被害人,完全可以成功,但是孙某却没有杀害被害人。

(三)从伤害结果来看,对被害人造成的都是皮外伤,完全属于轻伤范畴。

首先,所造成的伤仅仅为皮外伤,仅手指处伤筋了,即使不加以紧急救治,也根本不足以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其次,被告人孙某根本没有希望被害人死亡,也根本没有放任不管,任由被害人自生自灭。反而是凭借自己不成熟的认知,积极地进行包扎救治。住院也仅仅是七天时间,就完全治疗出院了。最后,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最严重的伤是左手拇指肌腱断裂,综合其它10处伤情得出的鉴定意见也仅仅是轻伤二级。

(四)从被告人孙某的认知水平、行为能力,从案发过程及案后表现,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孙某也没有任何要杀人的故意。

根据本案的案情,辩护人想到了中学在校时候,同学们之间的打架,辩护人想起了夫妻之间的打架,经常是一方大声喊着嚷嚷着:“我打死你,打不死你老子今天就怎们怎么着等等。”其实最后的后果也仅仅是轻微伤。辩护人认为:不能说嘴上喊着我打死你,实际行为上也打了人,就定他故意杀人未遂吧。

三、本案系因民间感情婚恋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被害人存在过错,根据相关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应当从轻从宽来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充分规定了因民间纠纷、婚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应从宽从轻处罚的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

因此,本案既然难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就应当考虑定故意伤害罪。

【结语和建议】

本案虽然最终定故意伤害罪,但犯罪主观故意主观心理活动具有隐蔽性和不稳定性,全面考察的结论往往模棱两可,甚至会自相矛盾,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以便更好的指导司法实务。

比如本案中:从双方关系上看,被告人供述非常喜欢非常想念被害人,是好闺蜜好朋友,但被害人供述跟他关系很一般。类似于你当我是女神,我当你是傻子。这种仅仅是单方认为的可能关系密切,既爱又恨,加上面谈后当面证实原来是恨,一时激动,临时产生杀人的想法也不是不合理。

从犯罪起因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供述因被害人的原因导致自己的亲人病的病,死的死,但同时又供述非常喜欢非常想念被害人,想借此好好谈一谈。按常理不至于产生杀人的故意,但不同主体对同一件事件的心理感受千差万别,因被害人的原因导致被告人的亲人去世了,被告人可能事先经过长时间的思想斗争及谋划,其为爷爷报仇足以成为报复杀人的合理动机。

从犯罪预备上看,被告人案发前即准备好刀具,去车站接被害人时已带在身上,但刀具既可以杀人也可以是仅制造伤害,甚至存在罪中临时产生或转变犯意的可能,故准备凶器本身并不必然指向杀人或伤害的故意。

从具体犯罪行为、打击的部位、次数、打击的力度来看,被告人虽然供述其只是想教训被害人,但“教训”到何种程度,伤害身体还是剥夺生命则难以确定,但被告人前后一共扎了11刀,被害人的胸口、腹部、背部、大腿、手指、脚部、手腕、脖子都是伤,而且胸口、腹部、手腕、脖子都是致命要害部位,足以看出被告人有要致人于死地的心态。但偏偏每个伤情都不仅不严重,而且加起来鉴定也仅仅是轻伤二级,也完全可以认定被告人在下手时并非毫无节制不计后果,反而在下手力度上刻意控制,因此又可认定为伤害的心态。

从犯罪后表现上看,被告人积极施救,积极带去医院治疗,并反复表示后悔,但这种事后悔过可能是出于对犯罪结果的排斥,也可能是对刑事处罚的恐惧,且事后的心态不能等同于犯罪时的主观态度。

可见,以双方关系、犯罪起因、犯罪动机、犯罪预备、具体犯罪行为、事后表现等犯罪事前、事中、事后因素推断行为人的犯罪主观心理状态,也具有间接性和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要全面结合具体案情,从案发原因、犯罪动机、犯罪预备、犯罪工具、打击的部位、次数、打击的力度、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事后表现、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有抢救的意愿或者行为、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方面加以综合分析和判断。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