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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奚某与某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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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2723177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4日,原告奚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该房产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石河子南山新区XX别墅出售给奚某,房屋面积共计295.36平方米,综合单价每平方米7200元,综合总价212万元。合同中约定原告分期付款,合同签订时原告支付房款127万元,余款856592元于2014年4月15日前付清。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该房屋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奚某。合同签订后,原告奚某共计支付购房款1770000元。但房产公司至今未交付房屋,导致奚某无法按时入住,给奚某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代理意见】

本案的事实是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2014年11月15日,但至今,该商品房仍然没有交工。被告一再推迟交房期限,无论是从法律还是合同约定,原告都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原被告在房屋预售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约定,逾期超过30天,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买受人累计已经付款的0.2%主张违约金。在本案中,原告的损失远远大于违约金。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可以以实际损失主张赔偿,即银行同期利息,该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验收交房,其拖延交付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原告权利造成了极大损害。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并捍卫法律尊严,请求法庭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奚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告奚某购房款1770000元、赔偿原告奚某利息损失231206.25元,合计2001206.25元;

三、如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则原告奚某有权申请全案执行。

【裁判文书】

通过开庭审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主持调解。经原、被告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

【案例评析】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代理人认真分析了原被告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精心制作了代理词,最终法院也支持了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但是代理人在本案主张原告的损失时,并未考虑到银行的同期贷款利息是浮动的,导致最终的赔偿金比实际损失的数额少,这也是代理人从中得到的经验和教训。

【结语和建议】

建议各位代理人在办理银行贷款利息相关的案件中,能够考虑到浮动银行贷款利息这一因素,最大限度的为委托人挽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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