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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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2723068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4年1月17日,原告某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标的为:流动资产。2014年2月25日,原告某公司又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基本险,保险标的为:流动资产、建筑物、机器设备。2014年5月6日15时左右,某公司在被告处投保的脱绒车间短绒垛着火。原告组织施救并报警。明火扑灭后将棉短绒垛进行隔离。为了防止二次事故,与被告现场人员商议,将着火短绒包拉出厂进行填埋处理。经双方对现场进行清点,原告损共计失201余万元。原告根据保险合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1余万元。被告认为原告向被告投保时的投保清单,明确列明了其投保的流动资产仅包括棉籽和棉籽油,而未对棉短绒进行投保,因此棉短绒的损失不应由被告赔付。双方发生争议,引发诉讼。
【代理意见】
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财产基本险,保险标的为:流动资产。原告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原、被告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棉短绒是附着在棉籽上的一层绒毛,棉籽经过加工脱绒后生产出来的产品即棉短绒和光棉籽,光棉籽再加工生产出棉籽油,棉短绒是棉籽的附属产品。因此,原告所遭受的短绒也应在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之内。本案中,原告投保时的棉籽属于现有利益,棉籽经过加工生产出棉短绒属于期待利益,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都应进行赔偿。对于原告投保的流动资产仅指棉籽、棉籽油,还是除棉籽、棉籽油外还包括棉短绒,双方对此理解不一致,因该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综上,应当认定原告损失的短绒属于保险合同理赔的范围。
【判决结果】
被告某公司赔付原告某公司损失1591263元。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财产基本险,保险标的为:流动资产,原告按照财产基本险保险单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5万元的保险费,原、被告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遭受的短绒损失是否在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之内。首先,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是流动资产,故应当包括棉籽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附属产品;火灾烧毁的棉短绒是棉籽经过加工脱绒后生产出来的,棉短绒是附着在棉籽上的附属产品,原告对棉籽进行了投保,因此附着在棉籽上的棉短绒也应在承保范围之内。其次,根据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利益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本案中,原告投保时的棉籽属于现有利益,棉籽经过加工生产出棉短绒属于期待利益,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都应进行赔偿。最后,对于原告投保的流动资产仅指棉籽、棉籽油,还是除棉籽、棉籽油外还包括棉短绒,双方对此理解不一致,因该合同系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综上,应当认定原告损失的短绒属于保险合同理赔的范围。被告认为原告选择性地仅对棉籽、棉籽油投保,而未对棉短绒投保,如果明确对棉短绒进行了投保,才可以获赔,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其他投保人对棉短绒进行投保的保险单予以印证,因此被告提出的“棉短绒损失不在其承保范围内、不予赔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保险合同案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标的是否属于承保的范围发生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遭受的短绒损失是否在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之内。代理人通过实际的调查和对实物的勘察,除了应有的证据外,同时向法庭提供并展示了实物证据,证实了棉籽、棉短绒、光棉籽之间的关系。从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利益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原告投保时的棉籽属于现有利益,棉籽经过加工生产出棉短绒属于期待利益。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都应进行赔偿。
【结语和建议】
在投保、理赔或退保过程中,对有争议的条款内容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权益,这对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长远、共同利益,保证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