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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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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2717836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情简介】

2017年1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XX在某县某路段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屈XX相撞,致屈XX当场死亡。案发后,经鉴定,屈XX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杨XX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屈XX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XX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并在事发现场被抓获。被告人杨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部分损失3万元。

另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XX系受害人屈XX妻子,与屈XX共生育二子一女,长子屈X1、长女屈X2、次子屈X3(2002年4月23日出生,系某县三中学生,未成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屈X义系被害人屈XX父亲,1946年11月9日出生,农民,居住在某县某村13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XX系被害人屈XX母亲,1949年9月2日出生,农民,居住在某县某村13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被告杨XX刑事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188500元;丧葬费30457元;受害人父亲被扶养人生活费19245元;受害人母亲被扶养人生活费25018.5元;受害人次子被扶养人生活费29122.5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5007元;合计297350元。

庭审过程中,法庭向被告人释明了若积极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取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作为悔罪表现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认定的法律后果之后,主持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但因被告以无力支付为由,调解不成。

【代理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本案系被告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各项费用合计297350元。如若,被告人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积极落实分期支付,取得受害人近亲属谅解,则建议法庭酌定减轻刑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XX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43961.9元。

【裁判文书】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XX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相关损失依法应当赔偿,被告人已支付款项应相应减扣,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相应费用。

【案例评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就在于:在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能否得到完全支持的问题。

近年来,对于类似本案的法律适用和理解争议一直持续不断,涉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精神损失还是物质损失范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应否予以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一直困扰着不少律师和法官。以至于不少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相较悬殊,甚至大相径庭。

本案中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所驾驶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被告人应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费用。该判决与断然不判死亡赔偿金的案例相较,是一个对律师意见折中采纳的较典型案例。从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为限的判决结果来看,也足见法官在本案中对法律适用的困惑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社会利益的苦心和纠结。

【结语和建议】

据统计,中国每年交通事故50余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相当于一个小型县,居世界第一。 据统计数据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 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已占各种事故的90%以上,对人类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地震、洪水、火灾这些可怕的自然灾难。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突飞猛进,但机动车辆更迅猛增加,交通条件与交通流量之间的矛盾较突出。尽管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安全防范能力较差,道路交通安全现状仍不容乐观,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和损失仍不容忽视。因此作为每一个驾车人都应当对越来越严格的道路交通车辆和驾驶资格管理法规和管理制度予以充分理解和践行,特别是更应践行机动车辆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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