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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自诉人时某某诉马某甲、马某乙故意伤害罪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案

  • 案例时间:2023-06-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GLD167705829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某甲与父亲马某乙居住于阿拉尔市某小区501室。2021年5月4日14时许,自诉人时某某在阿拉尔市某小区503室装修贴地砖,因装修噪音影响到马某甲、马某乙午休,14时10分许,马某甲到503室通知时某某让其午休后再装修。马某甲回501室继续休息,时某某继续装修,马某甲向小区保安打电话举报,小区保安到503室查看情况后,时某某继续装修。过了二十分钟左右,马某甲来503室敲门,双方就此发生争执,马某甲和时某某相互推搡,马某甲用右拳击打时某某右胸口一下,马某乙拉架时用右手推了时某某左胸处一下,马某甲将时某某推倒在地,并朝时某某右胸口踢了一脚,在此过程中,造成时某某受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自诉人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自诉人时某某损伤的后遗症为十级伤残。时某某受伤于2021年5月4日入住阿拉尔医院治疗,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6607.37元。

【代理意见】

一、依法追究马某甲、马某乙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021年5月4日14时40分许,时某某在阿拉尔市某小区503室装修时,因影响到马某甲、马某乙休息,于是发生争执。发生争执时,马某甲用右拳击打时某某右胸口处一下,并推倒在地朝时某某右胸口处踢了一脚,马某乙用右拳击打时某某左胸口处一下,导致时某某受伤送往阿拉尔医院治疗。2021年6月13日,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1年6月25日,经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时某某损伤的后遗症为十级伤残。

时某某仅仅是在装修时产生噪音稍大了些,且已给马某甲解释再切几块砖就结束了,但马某甲却不顾时某某的解释、劝阻,不依不饶的殴打时某某,造成自诉人时某某轻伤二级,以及构成十级伤残。马某甲、马某乙故意伤害的行为给时某某的家庭生活及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时某某请求法院依法追究马某甲、马某乙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共计186607.37元

由于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造成上诉人受伤,为此产生医疗费3425.37元、误工费23760元、护理费11880元、营养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伤残赔偿金81862元、鉴定费1580元、交通费32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各项费用共计186607.37元,该费用于情于理于法均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某乙无罪;

三、被告人马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自诉人时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该款已缴纳至本院账户);

四、驳回自诉人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103刑初158号。

【案例评析】

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究竟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准确界分存在一定困难。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以准确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意图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自诉人时某某虽有装修噪音扰民行为,但该扰民行为在社会危害性质上与刑法的第二十条规定的不法侵害存在质的差别,不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此种噪音扰民的事项,在嘈杂的城市生活之中十分常见,一般作为民事纠纷予以解决,仅在情节严重的场合才需要公权力的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被告人马某1无权以噪音侵害为由直接行使正当防卫。故,被告人马某1的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是一个因噪音污染引发的案例。室内装潢噪音产生的污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但是很少有人去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室内装潢是生活中所必须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周围邻居应当给予一定的容忍和谅解,但是因为其产生的噪音毕竟给周围邻居带来不便,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所以,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室内装潢的时间做出了严格限制,该法第47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行为必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提醒大家,在装潢施工时,应当事先做好周围邻居的思想工作,取得别人的谅解与宽容,同时要严格遵守施工的时间,文明施工,尽量减少对别人的影响,防止产生邻里纠纷。

【结语和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装修所产生的噪音而扰民情况在社会中屡见不鲜。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可见,该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包括两个必备要件,一是必须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若没有超过该标准则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公民权利即使受到这样的环境噪声侵害也不受该法保障;二是对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若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没有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也不属于“环境噪声污染”。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噪音扰民的解决方式:第一、如果是民众之间的噪音扰民,被骚扰人可以调解,协商,或者报警处理。第二、如果是企业个体户噪音扰民,可向城建服务相关单位举报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扰民报警,警察一般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如居民在小区内感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扰,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或者通过社区、环保部门、派出所等有关部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不是采取暴力方式将自己置于被动地位,这样不仅会承担“巨额”赔偿,甚至会背上刑事责任,暴力方式万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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