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赵小虎诉赵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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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LGLD152663274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小虎今年6岁,是一个可爱的男孩。因为夫妻感情不和,2016年6月14日,小虎的父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小虎由母亲陈某抚养,父亲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陈某户籍地在A区,因经济条件有限,每天到城区B区去上班打工,陈某为照顾孩子的事情犯了愁。而小虎此前一直在B区生活、上幼儿园,为了不让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很大的变动,陈某没有给孩子转学,所幸家住B区的爷爷奶奶非常喜欢孙子和儿媳,主动揽下了接送孩子上学、照顾孩子的任务,因此陈某非常感激,双方关系非常融洽,陈某也经常到爷爷奶奶家中看望老人,并在周末空闲时接走孩子共同生活。
可惜好景不长,孩子的父亲赵某知道陈某经常和自己的父母来往后心生不悦,同时对离婚后父母仍然无偿照顾孩子极为不满。因为此前离婚即遭到父母的反对,赵某和父母关系紧张,和陈某的矛盾更是不断升级,赵某开始不停到父母家中进行骚扰,同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对陈某进行威胁、辱骂,要求陈某接走孩子。万般无奈的陈某只好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是在法庭上遭到赵某的拒绝。
眼看着小虎要上小学了,因户籍地A区的学校每天中午需要接送孩子,陈某实在不能照顾。而小虎父亲赵某所在的B区小学中午不需要离校,爷爷奶奶也可以帮助接送,就打算和赵某商量让孩子在父亲所在地的学校上学。但双方积怨已久,赵某根本不同意。双方因此再次发生纠纷。终于在一个早晨,赵某拒绝了陈某继续沟通的请求,直接来到爷爷奶奶家里,让他们把孩子赶紧送走。看着还在睡梦中的小虎,爷爷奶奶当然不答应,没想到赵某大为恼火,不停辱骂父母,砸烂了家中的门窗玻璃,还对父亲动了手。小虎的奶奶上来劝阻,赵某将母亲的胳膊咬伤,还用铁棍打伤了母亲的头部和颈部。
被惊醒的小虎受到惊吓,给妈妈打了电话,陈某马上报警并赶到了小虎爷奶家中,将孩子暂时接走。警察将几人带到派出所询问。虽然小虎的爷爷奶奶都受了伤,但因心疼儿子,不打算追究其责任。可是赵某毫无悔改之意,大家对赵某的骚扰仍然无可奈何,谁都无法预料将来会发生什么。
正在审理抚养权变更纠纷的法官得知此事后,发现将抚养权变更存在很大的困难,但是孩子和家庭的安全也不能不顾。法院与常年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致诚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联系,共同探讨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孩子的权益。经过律师与专家的沟通,认为本案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护孩子和陈某的人身安全,遂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代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某并非直接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等行为,而是对其直接照料者实施。小虎作为未成年人,仅仅是目睹了家庭暴力,精神受到影响。同时,祖父母作为照料者,也并非小虎的监护人,那么能否直接针对小虎的人身安全做出保护裁定?
律师一边指导当事人搜集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短信沟通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一边仔细研读法律规定,阅读了大量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研究论文,详细了解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设立的背景、目的及意义,提出了以下两个主要代理意见:
第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制止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而不限于制止再次发生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目的决定了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并非查实已经发生过的家庭暴力,而是存在发生或者再次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因此,只要被申请人赵某有实施殴打、辱骂申请人及其监护人、相关抚养人的行为的可能性,法院都可以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预防和制止上述暴力行为。更何况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法院的调查,证明赵某事实上已经实施了针对申请人相关抚养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因此,法院应当据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家庭暴力的实施方式并不限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身体暴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虽然赵某实施的直接殴打行为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相关抚养人,但是在殴打、谩骂时均不顾未成年人小虎是否在场,同时也对小虎进行恐吓,其行为客观上也对未成年人小虎的心理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威胁到了其人身安全,符合人民法院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禁止赵某殴打、威胁、辱骂小虎及其母亲陈某、小虎祖父和祖母;禁止赵某骚扰、跟踪小虎及其母亲陈某、小虎祖父和祖母。
【裁判文书】
(2017)京0106民保令8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与陈某离异后,陈某与小虎的祖父母经协商已就小虎的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置,并无不当。赵某虽持异议,理应采取正确、理智的沟通方式处理家庭矛盾,力求构建文明和谐的家庭氛围,努力修复、弥合家庭离异对小虎造成的精神创伤,并从子女利益考虑,为小虎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但其为了发泄个人不满,横加干涉,不听规劝,完全不顾及子女利益、父母亲情,屡次对上述抚养人采取威胁、辱骂、骚扰、打砸、殴打等种种家庭暴力,行为失检,举止粗暴。虽然赵某直接实施家庭暴力的对象仅针对相关抚养人,但其行为已经破坏了小虎赖以依靠的母亲、祖父母为其创造的安稳的学习、生活环境,侵害了小虎的合法权益,更给其幼小心灵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精神伤害。鉴于赵某的上述家暴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危害性和危险性,于情于理于法确有加以规制之必要,故对于小虎此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本院当判如所请。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赵某殴打、威胁、辱骂小虎及其母亲陈某、祖父、祖母;
二、禁止赵某骚扰、跟踪小虎及其母亲陈某、祖父、祖母。
【案例评析】
本案是北京市某区第一起针对未成年人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全国第一例针对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意义重大。
研究表明,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所受到的伤害同样不容忽视。长期暴露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中,其心理、情绪、行为、社交及学业方面均会显现出家庭暴力的不利影响。一般而言,他们更加容易忧郁、焦虑和担心,这些儿童也明显的具有较高的攻击性及行为问题,也可能有创伤症状,如侵入性思考、噩梦、神经紧张、易受惊吓、过度反应、情绪退缩等等。但是我国法律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目睹家庭暴力儿童的保护措施,因此如果单独以儿童目睹家庭中的暴力行为而提起申请,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障碍。
本案中,申请人小虎与一般的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有很大的不同。首先,父亲实施暴力的对象是直接照顾小虎的爷爷、奶奶和母亲,其次,小虎父亲实施家庭暴力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拒绝小虎爷爷、奶奶帮助小虎母亲对小虎进行照料,改变小虎的成长环境。同时,小虎父亲多次对小虎母亲和小虎爷爷、奶奶进行殴打、辱骂,从未顾及过小虎是否在场。小虎虽然年幼,但他已经能够通过家人的语言和行为意识到争吵、暴力的导火索就是自己,对父亲的行为心存恐惧。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赵某的行为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法院最终接受了律师的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破坏了未成年人赖以依靠的母亲、祖父母为其创造的安稳的学习生活环境,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给其幼小的心灵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精神伤害,其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危害性和危险性,于情于理于法确有加以规制的必要”,因此支持了小虎母亲代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结语和建议】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精神暴力概括为“经常性谩骂、恐吓”的行为,但精神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难以判断、认定的问题。同时,该法也缺少对目睹家庭暴力儿童的保护。但在该案中,通过律师与法官的共同努力,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出发,通过搜集证据,证明施暴人行为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以及精神状态造成了严重影响,从而支持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在保护令作出后,小虎的父亲再也没有到小虎祖父母家中实施过暴力行为,保护令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议律师在实践中根据具体的案情,积极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为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更多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