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赖某贩卖毒品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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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LGLD152635142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赖某让被告人赖某甲的淘宝账号以拍买手链的形式向上家购买了两批次共3600排毒品复方曲马多片。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江某家中查获了被窝藏的复方曲马多片98排(435.12克)。赖某和赖某甲在河源市区共同贩卖复方曲马多片给罗某。被告人赖某在东源县还向赖某乙、罗某、江某、黄某贩卖毒品复方曲马多片。被告人赖某乙在某某镇向赖某丙、赖某丁、伍某、黄某贩卖毒品复方曲马多片。被告人罗某在源城区向黄某甲贩卖毒品复方曲马多片。被告人江某在某某镇向伍某贩卖毒品复方曲马多片。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赖某、赖某甲、赖某乙、罗某、江某及以窝藏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江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赖某甲在与赖某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代理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赖某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对涉及2017年3月17日在某某速递源城区城南集散中心被东源县公安局查获的2800排复方曲马多片,由于该批毒品被告人赖某未能实际收货,故辩护人认为应当按照未遂处理。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赖某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东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7年10月15日出具《情况说明》:根据被告人赖某2017年3月17日14时20分交代某某镇某某村的伍某杰有长期、大量贩卖曲马多的犯罪行为,经过东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同年6月14日抓获伍某杰等人,同年同月19日对其执行逮捕,现该案已经移送审查起诉。上述情况,经河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赖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减轻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7条的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判决结果】
依法认定被告人赖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对于在某某速递源城区城南集散中心查获的毒品部分认定为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裁判文书】
(2017)粤16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1、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辩护人详细查阅案件材料并且会见当事人后,发现被告人赖某在侦查阶段存在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表现,但是公安机关未依法移送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相关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移送被告人赖某的立功材料。辩护人调查取证的申请获得了检察院的同意,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退侦后认定被告人赖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在最后的判决中,法院予以认定此重大立功情节,也对被告人减轻处理。
2、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赖某部分犯罪事实认定有误。对涉及2017年3月17日在某某速递源城区城南集散中心被东源县公安局查获的2800排复方曲马多片,由于该批毒品被告人赖某未能实际收货,故辩护人认为应当按照未遂处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赖某以贩卖毒品罪(未遂)予以定罪量刑,使得被告人赖某能够在法定量刑范围内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家属对于判决结果满意。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办理过程及判决结果充分的体现了刑事处理过程中对查阅案卷的一些辩护技巧,及时发现一些被告人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虽然现在侦查机关的办案水平越来越高,但是仍然可能出现办案机关的一些失误,故,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办好一个刑事案件,就必须严格、仔细的查阅每一份证据材料,对照被告人所讲述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决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