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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湛江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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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LGLD152601066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情简介】

浙江某公司(作为甲方)与湛江某公司(作为乙方)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浙江某公司网盟广告品牌核心代理合同》(编号:2015-WM-XS-QD-301Q-1)(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其在湛江地区的核心代理商;乙方同意甲方的销售模式,向湛江地区客户推广销售甲方的浙江某公司网盟广告;授权期限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20日,为期12个月;甲方授权乙方以浙江某公司网盟广告“地区核心代理商”的名义开展市场活动,给乙方颁发浙江某公司网盟广告的“地区核心代理商”授权证书和授权牌;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需在签约当日向甲方交纳浙江某公司网盟广告保证金1万元,乙方已向甲方支付1万元预存款项,应在2015年11月27日前付清剩余款项20万元,共计22万元;第五条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调整浙江某公司网盟广告的预付款标准、相关业务模式及代理商政策等,但甲方需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如乙方对此有异议,可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约定了考核指标: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将在每季度的前15个工作日内,以季度任务书的形式通知乙方其该季度的浙江某公司网盟广告各项销售指标及考核方式;第十六条附加条款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不对乙方作季度考核;合同生效期间,乙方作为甲方在湛江地区的核心代理商享受甲方给予乙方的相关扶持政策,该扶持政策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给予乙方首次充值100返95的返点政策;在乙方认可培训条件成熟时可要求甲方给予相关业务落地培训指导,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培训人员对乙方培训。该《合同》先由湛江某公司盖章,后由浙江某公司公司盖章,《合同》的骑缝章部分显示,法务章及湛江某公司公章部分缺失;浙江某公司公司公章完整。本案立案后,湛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代表浙江某公司公司签订合同的章某经理,该章某经理表示,合同虽约定任务书,不会下达;即便下达任务,不完成也不会扣钱;扶持政策是浙江某公司公司财务不同意,后没有作为附件;授权书会抓紧时间寄给湛江某公司等。《合同》签订当日,湛江某公司支付浙江某公司公司款项2万元;2015年11月27日,湛江某公司支付浙江某公司公司款项20万元。2016年4月,浙江某公司公司向湛江某公司公司下达了《2016年浙江某公司网盟核心季度任务书》。湛江某公司即复函表示异议。

【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被告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而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出现了多个违约行为,具体而言,包括:

(1)在合同洽谈时,被告承诺给予原告扶持政策,并将扶持政策作为合同附件附于《代理合同》交给原告。但当原告盖好章,将《代理合同》寄回被告时,被告竟将作为合同附件的扶持政策一页从合同书中移除。

扶持政策是原告与被告签约合作的重要条件。原告作为被告的新授权人,在代理初期需要被告的扶持政策才有可能更好的拓展业务。但被告出尔反尔,擅自移除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根据《代理合同》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颁发浙江某公司网盟广告的地区核心代理商授权证书和授权牌,但原告多次催促,而且被告先后两次派人到原告单位,也不把授权证书和授权牌带给原告。被告拒不履行这一约定,直接导致原告与客户对接业务时,缺失信誉背书,无法更好地取得客户的信任。

(3)在合同洽谈时原告要求删除《代理合同》第六条考核指标的全部条款内容,但被告向原告承诺“被告表示:合同是合同,到时候我们也会从实际出发,派人到你们那里了解经营情况,如果业务开展的不好,经营不下去,我们是不会下达任务书的。即使要下达也会和你们沟通”2016年3月13日,被告的章某经理来原告所在地了解情况时,仍然表示,像原告现在这种情况,是不会下达任务书的,即使要下达我也会给你们来电话商量一个合理的数字。

但2016年4月1日,被告却违反承诺,向原告下达了《2016年浙江某公司网盟核心季度任务书》。《2016年浙江某公司网盟核心季度任务书》不但违反了被告不下达季度任务书的承诺,还对《代理合同》原约定的预存款的使用及未完成任务的处理方式单方进行变更。

被告上述不信守合同的行为,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众多阻碍。

特别是被告下发的《2016年浙江某公司网盟核心季度任务书》是对双方的《代理合同》的单方变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取得原告的同意。但当原告向被告章某经理提出异议时,章某经理却回复说:“渠道中心的新领导认为应该下达任务书,当时我在泰国,对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太了解。我也向领导建议不要下达任务指标,这样不利于调动代理商的积极性,而且各区域每个代理商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但是,领导不采纳我的意见,坚持要下达。我也没办法,我得服从上级啊,请你们多理解我”。

被告先抽走扶持政策的附页,再一直拒绝颁发浙江某公司网盟广告的地区核心代理商授权证书和授权牌,现又通过下发《2016年浙江某公司网盟核心季度任务书》改变合同内容。2016年4月12日,原告根据《代理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应付款3700元,保证金10000元和预存款210000元。共计223700元被告至今未予返还。

另外,原告为了开展被告的代理项目,招聘多名工作人员,耗时近5个月,先后发生了人员费,房租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购置费,每月支出达2万多元。因被告的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

综上所述,被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扣留原告的款项拒不返还,明显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回原告湛江湛江某公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证金及预存款合计2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湛江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切实履行。从《合同》第六条及第十六条内容来看,双方约定了考核内容,故盘石公司后续向湛江某公司下发任务书,表面上看符合《合同》约定。但本院同时注意到以下事实:从录音证据中反映的湛江某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和代表盘石公司签订合同的章景新经理商谈《合同》内容的细节及该章景新经理的陈述;《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针对湛江某公司的扶持政策(而关于扶持政策究竟为何的举证责任应该分配给盘石公司);以及,浙江某公司未按约颁发授权证书和授权牌的行为等。综上,湛江某公司收到任务书后,及时按照约定回函浙江某公司表示异议,符合双方《合同》“如乙方对此有异议,可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且浙江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履行过程中所需湛江某公司支付的相应对价,故本院对湛江某公司要求浙江某公司返回款项的请求予以支持。湛江某公司的其他请求,与双方的该前述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回原告湛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证金及预存款合计2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湛江某公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下达季度考核指标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是否可以据此终止合同?

虽然从双方合同的第六条及第十六条内容来看,双方约定了考核指标,但是并未约定明确具体的考核方式。之后浙江某公司下达的季度任务书,表面上虽然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但其中代理商账户季度未完成的金额视为已消耗的内容,对此,湛江某公司根据该合同第五条有权提出异议并且解除合同。结合湛江某公司提交的与签约代表的浙江某公司经理章某的通话录音,其表示,即使下达任务指标,但不完成也不会扣钱,章某作为签约代表,同时也是实际负责该业务的联系人,湛江某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章某有代表其所隶属公司的资格能力。综上所述,下达任务书实际上是改变了相关业务模式和代理商政策,双方虽均不违约,但原告方有权根据所制定合同的第五条提出异议并终止合同。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合同的制定与履行过程中履行行为与约定不符的典型争议。在合同部分条款规定未明确的情况下,单方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不仅应当正确运用体系解释,结合合同整体约定去执行,也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以此侵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在行为时不欺不诈,尊重他人利益,保证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并不得损害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才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主体的诚实、恪守信用,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种普遍的信赖,这种信赖是市场交易所必须的资源之一。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违反合同约定,甚至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对方利益或对社会、第三人造成损害,最终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影响整个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议民商事活动中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以自行协议和解优先,如果不能自行和解,应当正确使用法律救济手段,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以尽可能减少纷争和减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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