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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机电设备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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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LGLD152542070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某技术有限公司拥有机械蒸发器及机械蒸发器的叶轮装置的叶片两项发明专利,并至今有效。2015年9月21日,某管委会通过招标采购高盐污水处理服务,某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机电设备公司各中标其中的一个标段,某机电设备公司中标服务设备是蒸发塘喷雾机。

2016年4月25日,某技术有限公司发现某机电设备公司投放在某开发区高盐污水区的蒸发塘喷雾机与其机器蒸发器及叶片发明专利具有相似性。经对比,某机电设备公司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蒸发塘喷雾机侵犯了某技术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两项发明专利,其技术特征落入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后某技术有限公司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电设备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要求某管委会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

【代理意见】

被告某管委会系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污水处理服务,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与我方无关,并未构成侵权。

被告某机电公司在我单位招标采购高盐污水处理服务时中标其中的一个标段,中标服务设备是蒸发塘喷雾机,双方于2015年11月签订《项目服务合同》,被告某机电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与我方无关,因此被告某管委会不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机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

二、被告某机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50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某机电公司负担。

【裁判文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内02民初104号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是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被告某机电公司使用的设备侵犯了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管委会系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污水处理服务,中标人某机电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与管委会无关,因此管委会并未构成侵权。应当只有被告某机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结语和建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应当尊重别人的技术成果,遵守知识产权法,为构建创新型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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