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张三追偿权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GLD152534166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日,张三向中国农业银行漳县支行申请了“双联惠农贷款”50000元,贷款用途为养牛,贷款期限为1年,由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张三的该笔债务做担保,李四为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后反担保人李四意外去世。该笔债务到期之后,张三仅仅偿还部分债务,部分没有清偿,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农行漳县支行履行了担保责任,替张三偿还贷款及利息共计19411.53元。后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张三主张追偿权,催要上述款项时,张三总是拒不清偿。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无奈之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人民法院,依法主张并实现自己的追偿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张三答辩称:我向中国农业银行漳县支行申请“双联惠农贷款”5万元是事实,在贷款过程中李四是我为自己找的担保人,并不是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说的反担保人。在贷款过程中经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该款项最多能贷30000元,担保公司称只要我能找到一个吃财政的担保人的话可以贷50000元。之后我找到李四为自己作为担保人,但是李四提出的要求是该款项下来了给自己分20000元,征得我同意之后我便申请50000元贷款,该款项于2015年6月10日到账于我名下的农行卡中。我于2016年6月10日还款本息30500元(好像还有几十元记不清了),我之所以还贷款30500元而没有一次性将贷款全额还清的原因是2015年6月10日该贷款到账之后于2015年6月12日我将已经到账的50000元贷款转给李四20000元,当时转账时跟我一起的有叫韩某的一个人,他可以为我作证。我偿还了属于自己所承担的贷款,剩余借款由担保人李四承担。后在审理过程中,张三申请法院从银行调取了2015年6月12他将20000元转给李四的转账记录,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张三在申请贷款时的贷款担保申请书、双联贷款承诺书、反担保合同、双联农户贷款担保借款合同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给张三阐述说明了本案所争议的事实,张三认识到是自己没有按照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造成违约,并主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了贷款,漳县担保公司依法撤诉,案件得到圆满的处理。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一、从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均可以证实张三从中国农业银行漳县支行贷款50000元,由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李四为其提供反担保,贷款用途为养牛的事实,现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据贷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了担保义务,替张三偿还了19411.53元的借款,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追偿权,要求张三偿还该笔借款符合法律规定。
二、张三称贷款发放之后其将20000元转给反担保人李四,虽有转账记录可以证实其确实存在转账20000元的记录,但是首先不能确定张三给李四转账20000元是分给李四20000元还是其他的经济交往,其次,就算是张三将贷款分给李四20000元,也是张三与李四双方的个人约定,与担保公司无关,且是张三没有按照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构成违约,其后果应该由张三自己承担。
【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张三主动向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了贷款,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原告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文书】
原告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原告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看似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但是漳县作为全国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不足,人民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本律师在从业以来,经常遇到有当事人将自己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借用给别人在银行申请贷款,或者自己在银行申请贷款,所贷款项全部交给他人使用,又因为自己与他人之间平常关系较好,人情社会比较浓厚,或者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遂自己与实际用款之人没有任何的书面材料证实双方之间的关系。如此情况,如遇上信誉良好,比较诚信的人便如期给银行偿还贷款,但如果遇上信誉较差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的人,自己作为实际借款人,便只得向银行偿还贷款,但是又因为没有有关证据或者实际用款人没有还款能力,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结语和建议】
在此告诫当事人,“借名贷款”不仅可能会给自己招来不良信用记录,更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财产上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务必谨慎思量。
在依法治国的当前中国社会,普法道路任重而道远,作为一名律师,也将肩负起普法的重任,为我国法制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