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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肇东中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甘肃省武威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GLD152531977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甘肃省武威高速公路管理处系连霍高速古浪隧道的管理人,2016年3月17日,肇东中盛达物流有限公司雇佣刘xx驾驶公司所有的黑M94288重型厢式半挂车途经G30连霍高速公路古浪隧道上行线K190+415米处起火,事故经古浪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火灾烧毁长途半挂车1辆,小型货车20辆,受损小货车1辆,并造成隧道内壁及部分线路设施受损,无人员伤亡;起火原因为:重型厢式半挂车连续下坡,长时间使用刹车致使刹车片过热,造成后轮中轴轮胎燃爆,进而蔓延至整车成灾。中盛达公司所有的半挂牵引车在财保肇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高速公路管理处为修复受损隧道,花费土建工程费、土建工程监理费、土建工程设计费、土建工程安全防护费、机电工程设计费、机电工程监理费、机电工程施工费合计5193318元。工程完工后高速公路管理处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肇东中盛达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甘06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向高速公路管理处支付上述费用共计5193318元。判决作出并合法送达后,肇东中盛达公司不服判决而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查明被上诉人损失具体数额,正确划分事故责任,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公正判决;二审的诉讼费用合理分担。后本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高速公路管理处提起是损害主张证据是否从充分,案件责任应当怎样划分。具体而言,包括:(1)高速公路管理处提交的损失类证据是否实际发生;(2)事故发生原因是道路设计缺陷还是驾驶员责任(3)案件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上诉人驾驶员因违反驾驶操作规程致使车辆起火并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隧道被烧毁的巨大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应当就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已经当庭举证了古浪县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也当庭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在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黑M94288重型厢式半挂车连续下坡,长时间使用刹车,致使刹车片过热,造成挂车右货轮中轴轮胎燃爆,进而蔓延致整车成灾。”。众所周知,车辆在下坡时,驾驶员应当依据驾驶操作规程减速缓行,并在长距离下坡时合理使用降低车速行驶的机械手段,充分利用低档行驶保护刹车,而不能在高速行驶途中连续使用刹车制动,这是驾驶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合格驾驶员的基本素质和应当严格遵循的驾驶标准,但上诉人雇佣的驾驶员却违反上述操作规程驾驶,下坡路长期使用刹车片刹车不采取低档行驶保护刹车,导致刹车片过热引起火灾,应当就隧道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以道路瑕疵提起上诉,请求减轻责任无据证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以涉案隧道设计不合理、隧道内应急设施不健全提起上诉属推卸责任,其上诉不仅无据证实而且不符合客观实际,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法庭调查中,被上诉人出示了国家交通部就涉案道路的设计批复、涉案隧道消防设施和火灾报警设施的验收文件,上述证据均证明涉案路段和隧道丝毫不存在设计缺陷及消防设施不合格问题,上诉人提出设计缺陷及消防设施不合格问题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上诉理由当然不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而且被上诉人始终在事发隧道内配置了多种必要的消防应急设施,该部分消防应急设施不但在设计和工程结束后均经合法机构验收,事故发生时该消防设施均处于有效使用状态。事故发生后,被答辩人也使用了隧道内消防设备进行灭火,但是终因车辆火势太大驾驶员逃离现场放弃灭火导致事故发生。所以,上诉人以涉案路段和隧道设计缺陷以及消防设施问题提起上诉不但无据证实,且不符合客观实际。

三、原审判决经济损失519331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在一审法庭调查中已经举证了隧道修复的相关批复,同时也举证了修复单位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所开出的发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且施工单位也依据合同约定将涉案隧道修复完毕,并开具了税务发票,被上诉人与修复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确,被上诉人的损失已经固定,因此上诉人在一审出示的发票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合同完全能够作为本案隧道工程实际损失的依据,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证据判决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519331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发票不能作为确定损失依据的上诉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隧道已经修复损失已经实际产生的客观事实相悖,认为被上诉人损失不能确定的上诉理由纯属抵赖,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因车辆起火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如何认定;二、高速公路管理处主张的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因车辆起火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如何认定,中盛达公司认为,发生火灾的路段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存在缺陷,是事故频发区。且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对隧道尽到管护的义务,其隧道内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火灾蔓延,造成重大损失,高速公路管理处和消防单位均负有责任。中盛达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第一,古浪县公安交通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起火原因认定为:中盛达公司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因连续下坡长时间使用刹车导致挂刹车片过热,造成挂车后轮中轴轮胎燃爆,进而蔓延致整车成灾,中盛达公司雇佣人员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第二、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路段及隧道在建设前取得了交通运输部及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设计方案的批复,符合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该路段建成后,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中盛达公司主张该路段设计存在缺陷,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第三、从火灾发生后中盛达公司的驾驶员使用了隧道内的灭火器进行灭火等事实行为来看,无法证明火灾系高速公路管理处管护不当造成,中盛达公司上诉中也提到火灾发生后,隧道内温度急剧上升,照明系统破坏,能见度低,隧道内浓烟滚滚,消防部门根据现场情况选择灭火方案已尽到相关责任,综上中盛达公司应对车辆起火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甘肃武威高速公路管理处主张的赔偿数额如何认定。高速公路管理处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包括:维修项目施工合同、费用报销单、工程进度表、材料、计量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路段火灾发生后,为修复该路段产生土建工程施工费2436516元、土建工程监理费72616元、土建工程设计费315868元、土建工程安全防护费468100元、花费机电工程设计费108586元、机电工程监理费24130元、机电工程施工费1767502元的确定性,且本案中亦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能够需要扣除设备的残值费用,故一审法院认定因中盛达公司车辆起火对高速公路管理处应获得赔偿数额确定为5193318元并无不当。

综上,中盛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现有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甘肃省武威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失是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代理人在二审法院诉讼期间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第三组证据,包括维修项目施工合同、费用报销单、工程进度表、材料、计量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路段火灾发生后,为修复该路段产生土建工程施工费2436516元、土建工程监理费72616元、土建工程设计费315868元、土建工程安全防护费468100元、花费机电工程设计费108586元、机电工程监理费24130元、机电工程施工费1767502元。上述证据均系实际产生的证据原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符合证据规定,且对上述证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中已质证,认为属有效证据,当然应当作为人民法院的定案依据。

二、被上诉人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否对道路存在管理缺失和设计缺陷?

二审法庭调查期间,被上诉人高速公路管理处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不但在隧道内已经设置了全部应当设置的必要安全设施,且在路上上始终设置了相关提示,要求驾驶人员低档行驶,不得连续使用刹车,但上诉人雇佣的驾驶员明知上述规定和提示,长时间使用刹车起火后,弃车逃跑,致使隧道蔓延成灾难,应当就事故发生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上诉人主张的道路设计缺陷因其无据证实,而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及的相关证据也证明了涉案路段设计及施工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损害确定和责任承担两个主要问题。在法律对部分问题未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如何划定责任承担和损失确定这一问题,既关系到法律规定的贯彻,也关系到司法实践的应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作为最常见、最突出的民事案件之一,其侵权损失和责任承担主体确定以及责任承担比例划分对司法实践和公众教育指向作用具有重大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往往出现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和适用,尤其是在上述三问题上,容易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在司法实践的进程中,希望能逐步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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