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库尔勒XX公司与焦XX不当得利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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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2490842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库尔勒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与焦XX(以下简称被告)自2010年至2014年期间一直有建设施工工程往来。原告公司与被告双方为了明确工程款支付情况,2015年2月7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对2015年以前全部的工程做了对账,并且制作了对账清单,原告公司和被告均签字确认。后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出面处理,但被告一直推诿,最终涉诉。
【代理意见】
该案件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两点。
第一、原告的诉求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第二、被告是否承担利息。
依据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合同对账清单》,从签订时间上可以清楚反映出未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并且被告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原、被告自签订该《合同对账清单》之后,再无任何工程来往,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并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该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成立。
【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公司工程款。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被告历年承揽原告外墙保温工程工程款结算后,双方自愿于2017年2月7日签定《合同对账清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对账清单》确认原告多付被告工程款,应在以后工程款中扣除。被告违约并未支付,也未在以后工程中扣除。被告应继续履行偿还义务,返还原告多付工程款。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案例评析】
要解决本案的争议焦点,至少要清楚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有什么特征?什么情况下才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规定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就称不当得利,在不当得利的行为当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 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所以可以说在 不当得利的形成过程中,受益人利益受损人之间起初往往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有三个特征:一是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是受益人,另一方是受害人;二是受益人取得利益和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最后就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包括法律上的,合同上的都没有理由,或者原先有合法理由,但是后来合法理由灭失了。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形成不当得利需要哪些条件:民法规定里不当得利死亡形成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有一方取得可见的财产利益,比如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或者债务的减少。这都表示了债务的积极增加。
二是行为的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失,如果只是有一方财产增加,而并没有另一财产受到损害,那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形成不当得利的。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 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
三是因果联系,就是一方获取利益与另一方失去利益之间有因果联系,证实由于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的行为导致另一方财产受损的事实。但要注意的是,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四是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不当得利能成立的首要条件就是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能够形成不当得利的几种社会常见行为;基于给付形成的不当得利,另外就是基于非给付而形成的不当得利等。
【结语和建议】
不当得利是一种社会常见行为,比如送奶工把门牌号看错,错把送a的牛奶送给b,那么此刻a就是受损方,而b就是受益方,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b取得利益,a受到损害,所以b负有返还牛奶的义务,不然就形成a和b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大家在生活中要多方面注意是否是真的属于自己的财务, 因为很可能就触犯法律,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