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崔某交通肇事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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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2490816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原告系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的法定继承人。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崔某驾驶的新M30012重型半挂牵引车、新M3637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235省道540公里处与王某驾驶的豫HB9234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2L95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王某当场死亡,乘车人琚某受伤。2016年7月26日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崔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导致原告损失金额合计605072元。经查第一被告崔某系肇事车辆司机及该车实际车主,第二被告巴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为新M30012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权人、第三被告巴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为新M3637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登记所有权人,该车辆在第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县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责任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各项损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未予以赔偿,第四被告也没有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
【代理意见】
首先,被告人所驾驶货车是合格货车,其主观罪过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无证驾驶、闯红灯、故意超载或驾驶年检不合格、零部件失灵车辆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其次,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注意而注意力受到影响。事故发生时处于白天,砂石路面,路面坑洼,干燥,无路灯照明,无标示标线控制,能力度不佳,沙土地,这些因素影响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其主观方面的所驾驶的过失较小;
最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符合自首的条件,在量刑方面应该予以考虑,从轻,减轻或免处罚。
【判决结果】
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立即赔付该款。
【裁判文书】
某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某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4刑初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
一、由被告向原告等5人一次性赔偿关各项损失43000元,该款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二、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向原告等5人一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0000元,其中交强险11万元,新M30012商业险第三者损失险200000元,新M3637挂商业险,第三者损失险50000元,该款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诉讼和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较轻。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较轻。
【结语和建议】
虽然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但作为驾驶人,应预见到危险驾驶带来的严重后果,谨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