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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棉农参与棉花补贴领取纠纷集团诉讼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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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LGLD152490759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来自某省的苗某、宗某、贾某、张某等十余名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原告棉农),欲从事棉花种植。经人介绍,2015年年初在库尔勒市与马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巴州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签订涉案《土地租赁合同》,被告公司将其位于某市某镇南部的相应土地承包给该十余户农户进行耕种,各方约定将地块为52-51-53号等相应耕地予以发包,租赁期限为:2015年3月28日至2015年12月30日,由原告棉农向被告公司缴纳电费每度0.47元、土地租金为每亩交籽棉50公斤,并约定原告棉农交齐费用后,享受国家相关补贴;原告棉农按约定接手、耕种土地,按时缴纳完毕所有费用,农资、人工投入若干,并且依约定向被告公司交付了相应籽棉,全面履行了各自合同义务。

在当年秋天收获后,原告棉农向相应棉花收购站交售各自收获的棉花,后被告公司以及原告棉农等对于棉花补贴的领取和实际归属等问题产生争议。争议期间,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出面进行调解、处理,但是由于各方争议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涉诉。

【代理意见】

首先,涉案土地承包经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农户依约完全充分履行了各自合同义务,有权依据涉案合同约定以及《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库乡财【2016】7号)文件规定,领取相关涉诉补贴款,而被告公司或者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领取行为无法无据,涉案补贴款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名义领取。

其次,被告方在开庭过程中所提出原告棉农向其支付费用的反诉主张以及关于原告棉农存在违约的观点,既无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更是严重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分两方面,一方面是原告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另一方面是原告方交售、被告方领款的事实以及相应法规、政策依据等,该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判令某公司、马某返还棉农棉花补贴款。

【案例评析】

该案件是一起看似简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其实还是有些方面值得注意和把握。

首先,对于农村土地,尤其是耕地发包转包环节,一方面,由于国家土地法律规范与政策较多,大多数农民或者承包人文化水平低或者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往往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的时候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和理解,在不完全明白合同内容的情况之下草草签约,另一方面,棉补作为政府补贴,具有其相关的审核、发放、领取规定。

其次,棉补发放的初衷是补贴棉花的实际种植人,但是棉农在交售过程中为了追求更高的价格,经常在多家收购站交售,对是否为棉花的实际种植人等复杂情况取证困难。

【结语和建议】

国家从2014年年底开始推行棉花补贴政策,对于从事棉花种植的种植户予以经济补贴,但是由于土地管理政策规章较多,土地发包方与土地实际种植方之间存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承包租赁协议不规范、土地使用权二次流转纠纷等多方面问题,致使实践中出现了类似纠纷。结合案例,对于涉案问题,代理律师着重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承租方方面。作为土地承租人,应当充分了解其所在地区近年来特别是当年的农业补贴政策,如补贴对象、发放条件、流程以及自己应当做好的准备等问题,遇到疑问及时通过咨询、乃至于寻求法律援助等方式进行解决。其次,应当事先对相关政策法规、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以及其相应处理方法进行咨询、了解,对签约文本找专业人士咨询,充分理解,尽量避免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最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付等,应及时索取发票、收据或者文字凭据并及时复印整理,特别注意经办人身份问题,避免出现对方无授权或者无关的人员经办。

第二,出租方方面。要了解待出租土地使用权权属,确保无争议或者风险可控,了解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各年份以及当年补贴发放政策,了解协议签约注意事项,诸如“定金”、“订金”等常见法律词汇的含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相关法律规定、相应土地规费缴纳规定等问题;对签约文本找专业人士咨询,做到有备无患;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保护自己权利的前提下,实现互利共赢。

第三,管理、职能部门方面。

首先,加大法制、政策宣传力度。农村基层组织积极履职,及时协调财政、土管等相关部门,以多种方式及时、适时的加大宣传、讲解,新的农业政策、文件,尤其对于与当地实际情况联系紧密的农业补贴发放方面的政策、文件,特别是相关政策依据、发放要求、发放程序、发放结果公示等方面,结合基层普法等工作,采取法律、政策张贴、入户宣讲,集中化培训、热线电话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承包户、农民的法律意,增强其学法用法的意识,尽力消除政策传达迟缓以及农户对于法律规定、政策的陌生等问题导致的纠纷。

其次,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在加强法制宣传同时,在每年秋收后,可能集中出现类似农业纠纷时,适时进行人民调解机构牵头,其他职能机关联动的农村民间、基层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机制,建设、培养民间调解人员,及时沟通相关处理相应纠纷。

再次,类似问题一旦涉诉,建议相应司法机关,在年底案件量大的前提下,予以重视,调解为主,及时结案,保障涉诉各方权益,该案件中,相关法院就很好的做到该点。

综上,前述案件不仅仅是个案,近年类似案件比较常见,只有合同各方共同学法、守法、用法,诚信经营、互相理解,才能够更好的实现互利共赢;同时,主管部门、律师等社会主体应当依法高效积极努力,为营造更为美好的、和谐的农业生产环境,农村生活环境,为繁荣地方经济、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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