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巴州某投资公司与巴州某房产公司股权转债权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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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2490734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巴州某投资公司原系被告巴州某房产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50%的股份。2013年11月4日巴州某房产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原告将公司5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股东宋某某。同时对原告投入的资金进行了清算,转为债权由巴州某房产公司返还给原告。原告巴州某投资公司与被告巴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巴州某房产公司应支付给巴州某投资公司现金940万元。2.还款时间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3.还款方式为:如到期未能按约定现金支付,由巴州某房产公司以将要开发的某号小区中的8号楼抵付,具体房屋面积按均价每平方米2700元结算。同时将楼房到房产局办理备案登记,如果办理该部分房产产权转移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由债权人承担。上述还款同时由宋某某以巴州某投资公司转让的50%股权作为担保,提供一般担保承担相应担保付款责任,但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协议到期后,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现金940万元。因房产价格下降,双方未就抵账房产办理抵付手续。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巴州某房产公司偿还到期借款和利息、被告宋某某承担上述债务的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的某号小区的8号楼资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质押的巴州某某房产开发公司5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代理意见】
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940万元,原告主张的借款法律关系不成立。第二,双方签订的还款担保协议、股权转让书及股东会议纪要明确约定原、被告之间系因股权转让清算原告投入资金后由被告退还投入资金940万元(包括预期利润),并非借款。第三,原告主张偿还借款940万元与双方签订的还款担保协议第3条约定的付款履行方式不符。被告已于2015年1月6日书面通知原告按协议书约定的方式履行上述协议,但原告违约至今不予履行协议。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款偿还940万元及利息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应予驳回。 第四,约定用房屋抵账不等于是设定了抵押担保,且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原告主张对抵账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成立。第五,在上述还款担保协议书中,约定了以原告巴州某投资公司转让给宋某的50%股权作为担保,属于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但本案股权出质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依据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该质押条款没有生效,故对被告巴州某某房产开发公司5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观点不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巴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13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某房产公司自愿签订《还款担保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
协议约定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某房产公司不能以现金支付,就由巴州某房产公司以将要开发的某X号小区的8号楼抵付。被告巴州某房产公司已对某X号小区8号楼进行了开发建设并办理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具备了房屋产权备案登记条件。原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接受被告债务的履行,故原告直接要求被告巴州某房产公司支付940万现金违反了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8206元(按月息15‰计算6天计算)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对某X号小区的8号楼资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因城市房地产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了登记,故抵押合同不生效,原告要求享有某X号小区的8号楼资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对巴州某某房产公司5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宋某某以其在巴州某某房产公司50%股权作为担保办理了质押登记,故原告与被告宋某某之间的权利质押合同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某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享有对质押的巴州某某房产公司5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系股权转让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了具体的方式,双方应按约定的方式履行。对于房地产抵押和股权质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均应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以登记备案作为生效条件。如未办理抵押登记和出质登记,不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利。
【结语和建议】
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房地产抵押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是抵押生效的条件,未办理相应抵押登记和出质登记的担保设定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