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马某对其子女提起赡养纠纷诉讼案
- 案例时间:2018-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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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LD152490691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本案原告马某系某县某镇某村三组43号居民,1923年5月15日出生,共育有6子女,早年丧夫。2014年以前,原告身体一直康健,直到2014年摔伤住院后,健康状况开始每日愈下。
原告原本住在长子家中,因病遭弃后,六个子女为老人的赡养问题发生争执,后由四女儿接回家中与其家人共同生活居住。原告希望晚年直至身故前依旧与儿子共同生活。但在其病后,为其赡养问题及种种原因,子女间并未达成抚养意愿,一直僵持不下。现原告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却遭到了部分子女的拒绝,无奈之下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
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和传统道德的要求
原告马某和丈夫共生育六个子女。近年来,原告年事渐高,疾病缠身,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六被告不能以没有时间或者自身经济条件差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这不是拒绝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理由。
二、原告要求的赡养费事实清楚、客观存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是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自理能力、疾病治疗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且六个子女经济条件都较为富裕,都有赡养能力,原告要求六子女承担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和传统的伦理道德。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对本案主持调解,经原、被告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
【裁判文书】
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由六被告向原告支付赡养费每人每年3000元,2017年赡养费自8月1日计算至12月31日共计1250元。原告的赡养费由潘某某代收代管。
【案例评析】
赡养是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赡养费是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所支付的钱款。在中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子女除了应在精神上与感情上对父母加以关心和照顾外,还应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继子女对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也同样负有赡养义务。婚姻法还规定了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现下面3种情况的时候可以不付赡养费: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结语和建议】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父母为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使老人始终感到自己生活在和睦、温暖和舒适的氛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