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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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SJ157587668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6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2019年5月,李某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同时被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9年6月11日,李某某到清江浦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禁止令情况
2019年6月11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司法局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社区民警、社区干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志愿者、心理咨询师等矫正小组成员对李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同时宣告禁止令内容,明确告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李某某表示一定会积极配合教育管理,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禁止令。
(二)禁止令执行情况
1.区司法局安排专职心理咨询师加入矫正小组,针对李某某文化水平较低、个人认知不足等特点,从心理疏导入手,帮助其解开心结,使其对自身犯罪行为危害和接受社区矫正有正确的认识。
2.注重发挥李某某监督人的作用,重点监督其禁止令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矫正小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经常上门走访,加强对李某某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全面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等情况。
3.邀请辖区法律顾问与李某某结对,以“以案说法”的方式为其详细讲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
4.区司法局将李某某涉及“禁止令”情况通报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对李某某禁止令内容进行监督,确保禁止令执行到位。
(三)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李某某从事冷冻牛制品销售多年,且又身患疾病,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案发后有重操旧业的想法。得知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好李某某思想工作,严肃告知其违反禁止令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督促李某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还加大对其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力度,并积极协调街道民政部门、社区对其进行困难家庭临时救助。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深刻认识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表示一定会严格遵守法院禁止令,同时当好法律知识的传播者。目前,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未发现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小结】
在执行禁止令过程中,要立足实际,因人施策。充分发挥监督人、法律顾问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多方联动,精准发力,方能确保禁止令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