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古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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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SJ157379550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古某,男,1957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2018年5月23日,因其向他人销售假药,被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后在其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其他药物。2018年7月25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古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判处古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调查情况时发现,古某独自生活,为不增加孩子负担、节省开支,其生活起居均在小店内。依据相关条例规定,“三小”场所不允许住人,古某的小店在辖区内虽有营业登记信息,但无其个人居住信息。经区司法局与法院积极协调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古某到相关部门办理合法居住登记,古某得以顺利入矫。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规范入矫宣告,宣读禁止令。2018年8月14日,司法所为古某举行入矫宣告,为加强古某对禁止令的认识,确保禁止令的有效执行,司法所所长在入矫宣告中宣读禁止令内容,明确禁止令是为了防止古某再次接触犯罪诱因而实施的措施,要求古某必须遵照执行,矫正小组成员、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及延伸管教警察等相关工作人员将对其遵守禁止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就禁止令内容向其进行专门讲解,并强调违反禁止令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其所在司法所将联合社区工作站网格员进行不定时走访巡查。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为了确保禁止令顺利执行,司法所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充分发挥部门、社会、社区、家庭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监管工作,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警长、社区治保主任、社区矫正社工及古某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制定专项矫正方案,落实对古某的日常监管措施及帮教活动。
2.开展入矫谈话,强化禁止令意识。在古某入矫初期,延伸管教警察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开展入矫谈话,重申社区矫正期间的相关规定与禁止令的内容与性质。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家属反复说明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让其家属时刻提醒和监督古某遵守相关规定。
3.有效发挥与社区网格联动优势,加强日常走访巡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社区网格的密切联系,联合开展不定时走访,了解古某的小店的经营状况和其本人的生活状况及思想动态,通过耐心细致的谈话逐步消除其抵触心理。
4.有效利用电子监控设备,加强日常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时通过手环定位查询、电话报告、微信共享定位等方式随时掌握古某的生活动态轨迹,监督其经营活动,避免其违反禁止令和其他社区矫正规定。
5.精准定位,落实“两个八小时”。针对古某犯罪类型及禁止令相关内容,兼顾古某身体状况,除组织古某按规定每月至少参加两次集中教育学习外,结合禁止令的内容,对古某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将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融入到普法宣讲中。考虑到古某年过六旬,司法所协调安排古某在附近的医院从事方向指引、社区阅览室图书整理等简单的室内社区服务,并希望通过医院的社区服务促使古某改变观念,明白只有符合资质的药店或医院才能出售相关药品。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1.古某在入矫之初一直认为自己的案件存在“钓鱼执法”的情况,对法院的判决颇有怨言。通过一次次谈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古某说明:其一,小店存有未获批药品是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药品只能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药店出售,其他店铺出售均属于违法;其二,其店内的药物均属于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依据相关规定是以假药论处的。通过工作人员不断的耐心谈话教育,古某心中的怨言逐步得以化解。古某明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行为被抓获只是时间问题,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古某认为自己开店也是为了缓解孩子压力,生意不景气才会进了未经获批的药品,进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同理心理解古某一心为子女着想的想法,但同时阐明所有行为必须合法,否则只会给孩子带来额外的负担与心理压力。同时工作人员加强与其儿子的沟通联系,劝说其儿子在日常生活中多多关心老父亲。
3.司法所对古某初期的监管采用突击检查、不定时走访及配合社区网格员进行日常巡查,让古某在缓刑考验期之初就明白监督无处不在,从一开始就打消其侥幸心理。后期通过持续地谈话、谈心、教育和宣传潜移默化地让其树立起守法的心态和习惯,从而进行自我约束。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1.矫正监督管理方面,古某积极参与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主动汇报日常情况,及时递交思想汇报,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改造。
2.家庭生活交往上, 古某个体经营情况正常,生活稳定,其子作为监护人一定程度上也修复了父子关系。
3.思想动态上,古某逐渐认可了法院判决,认识到其违法行为危害,诚恳悔过。
4.在社会关系修复上,古某在缓刑期间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尤其是医院和社区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在社区服务期间结交了新的朋友,懂得了感恩,收获了快乐。2019年初,古某在盐田区人民医院2018年度志愿者表彰活动中获得“银牌志愿者”称号。
【小结】
禁止令的实施可以使社区矫正对象在一定时间内远离犯罪诱因,防止其再次犯罪,但在具体执行上存在一定的难度。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一定程度的自由活动空间,因此必须以监管、教育双管齐下,并积极发动多方社会力量跟踪、监督,才能杜绝发生违反法院禁止令的情形。除了让社区矫正对象感觉到监管严格,更需要让其感受到家人的关怀,反思自身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初期,除了宣传教育外,主要依靠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社区工作人员不定时的走访巡查,让古某完全打消偷偷摸摸的侥幸心理。在矫正中期,更多的是通过人文关怀、个性化教育助其逐级形成自律意识。纵观整个过程,社区矫正对象从一开始的被动接受到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少不了部门、社会、社区、家庭的共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