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梁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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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SJ157344142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某,女,1974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2019年1月,梁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被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同时被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9年2月18日,梁某某到金湖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入矫宣告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入矫程序,宣告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重点向梁某某宣告了金湖县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具体内容: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令时间与其矫正期限一致,为2019年2月12日至2020年2月11日。对梁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禁止从事的活动内容予以明确,并通过矫正小组监督执行。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在梁某某入矫后,为执行好“禁止令”,司法所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为梁某某建立了由司法所负责人、专职社工、家庭监督人、社区民警、村(居)治保民调主任、社区志愿者及五老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对其进行监管。
二是要求梁某某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规定,每周12348电话汇报,每月书面报告,入矫三个月严管期间半月进行一次书面汇报。不定期与其谈话,了解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环境,提醒梁某某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每日两次定位巡查其历史轨迹及实时定位情况,随时掌握其动态轨迹,避免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禁止令的情形。
三是要求梁某某每月参加两次司法所或司法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并组织梁某某在内涉及到禁止令内容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相关法律知识普及宣讲学习会,强化对犯罪危害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四是加强走访调查,联合梁某某所在社区治保民调主任对其所经营的宾馆和家庭进行走访,及时掌握其工作、生活情况,确保梁某某不违反禁止令规定。同时,金湖县司法局主动与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联系,寄送《禁止令协助执行函》,协助禁止梁某某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五是鼓励梁某某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残疾人之家公益性劳动,增强了其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三)执行禁止令工作中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梁某某离异,与女儿一起生活。其女儿缺乏对社区矫正的正确认知,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加强与梁某某女儿的交流,做思想工作,告知其社区矫正的概念、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及违反禁止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希望能督促母亲遵守禁止令。经过多次交流,梁某某的女儿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所对梁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并表示保证监督梁某某不再出现违反禁止令的情形。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梁某某深刻认识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冒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危害,认识到禁止令的法律意义,表示以后不会再从事相关活动。至今没有出现违反禁止令内容的情形,积极参加司法所及司法局组织的集中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关爱活动,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家庭和睦。
【小结】
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有效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法律意识,并坚持多方位监督管理,为禁止令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