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10-2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JSJ157344036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1972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2018年12月因污染环境罪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同时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相关的活动。2018年12月19日,吴某到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8年12月19日,吴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及时为吴某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民警、村主任、志愿者、监督人、吴某家属共6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018年12月20日,司法所对吴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宣告内容除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外,还特别强调了禁止令内容,禁止吴某在二年六个月的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相关的活动,同时向吴某明确告知了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矫正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了入矫宣告。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根据吴某实际情况,司法所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执行禁止令:
一是要求吴某定期全面汇报其日常生活及工作情况,特别是汇报其目前从事的生意种类、执行禁止令的情况,特别要求其不能参与涉及排污的生产经营活动,每周电话汇报、每月思想汇报中要增加禁止令执行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电话抽查了解实时动向;
二是加强对吴某的腕带和手机定位监控,严格外出请假审批,每日对其移动轨迹进行检查、分析,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吴某,要求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确保对吴某的严格管控;
三是发挥家庭监督的力量,向吴某妻子明确阐释和说明“禁止令”的规定和违反的法律后果,要求其对吴某执行“禁止令”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开展对吴某的矫正教育;
四是司法所不定期与吴某见面,通过实地走访了解本人生活工作情况,关注其心理状态,并加强与家人、社区的联系,进一步了解其日常生活工作情况;
五是通过强化教育学习,开展经常性个别教育谈话,阐明非法处理危险废物的危害性,使其自觉遵守禁止令。针对环境污染罪和禁止令执行请律师专门来给社区矫正对象上课,使其进一步明确禁止令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六是联合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一起联合执法,开展突击检查,起到有效震慑和警示作用。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目前执行与排污有关的禁止令存在一定难度。从事排污及其相关活动一般都较为隐蔽,没有特定场所,且都是承包给他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电子定位上无法真实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仅能通过其主动汇报与实地走访进行了解,信息收集难度大。下一步,将通过人防加技防,会同社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积极提升禁止令执行成效,使禁止令执行落到实处。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在各方力量的监督帮教下,吴某情绪稳定,自觉遵守禁止令规定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心态积极向上,目前未发现有违反禁止令内容的情况,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各项社区矫正工作。本人也明确表示,在矫期间不会也不能参与排污活动。
【小结】
禁止令是辅助并监督缓刑制度顺利实施的一项措施。将社区矫正对象与可能诱使其犯罪的环境相隔离,以强制手段矫正特定的犯罪行为,有效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触犯同类罪名。本案中,在执行禁止令中,综合运用人防和技防等手段,加强定位手机、电子腕表使用。同时,充分发挥家属、村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密切协作,形成教育监管合力,确保法院禁止令执行起到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