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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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SJ157181828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肖某,男,1986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冷水江市。2019年6月,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同时人民法院对其宣告了禁止令,禁止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2019年6月27日,肖某到冷水江司法局报到,由社区矫正执法二中队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在对肖某的入矫宣告中,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工作人员除了将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规定予以说明外,着重向肖某释明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与规定,即禁止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强调了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宣告结束后,对肖某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并制作了谈话笔录。经了解,肖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表示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坚决不违反禁止令,服从监管,认真改造。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1.加强教育矫正。一方面通过向肖某进行法治教育,宣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及违规情形、后果,并明确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和要求,让肖某认识到所犯罪行对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使其树立良好的身份意识和矫正意识。另一方面,对肖某开展个别教育谈话和个别心理辅导,掌握其思想心理动态,了解其日常生活困难,消除其抵触和自卑情绪,引导其克服畏难情绪,使肖某打消心理顾虑,放下心理包袱,树立信心,积极面对生活。
2.加强监督管理。执法中队工作人员会定期前往肖某居住地进行走访,掌握其日常工作生活情况,从其家人、邻居、居委会干部处了解肖某的日常表现及是否从事食品销售相关经营活动。同时,不定期走访其工作单位以随时掌握有关动态,避免其出现违反禁止令的行为。
3.开展社区服务。通过每月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服务或开展公益劳动,使肖某真正参与到社区服务中,也培养了其社会责任感与劳动获得感,增强其遵守禁止令的思想根基。
4.强化社会参与。成立了对肖某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小组,中队工作人员将肖某被宣告禁止令的情况向矫正小组其他成员进行了明确告知,要求矫正小组成员积极协助执行禁止令,监督肖某生活、工作等情况,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成员发现肖某有违规违纪行为及违反禁止令的情况,要及时向执法中队报告反馈。执法中队通过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更加全面地了解肖某日常生活,更好地把执行禁止令落到实处。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由于肖某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工作技能,入矫前一直以经营网店为营生。执行禁止令使得肖某失去了经济来源,成为其心头难解的症结。针对这一情况,执法中队工作人员一方面为肖某进行心理辅导和法治教育,让他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禁止令的法律意义,主动接受并认真执行禁止令;另一方面,对肖某加强帮扶,司法局积极协调当地人社、民政等部门对包括肖某在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多次劳动就业培训,通过司法局和肖某居住地镇政府的积极协调,使得肖某在其居住地的一家石灰厂找到了新的工作,缓解了生活压力,使其能够积极接受矫正。同时,肖某的新工作单位也肩负起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肖某进行监管的职责,对肖某形成了“执法中队+居委会+家庭+工作单位”的全方位、全天候监管格局。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入矫以来,肖某认罪悔罪,服从监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积极参与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并且已找到新的工作,无违反禁止令的情形。
【小结】
针对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不仅要严格落实各项社区矫正监管措施,加强法治教育,全面增强其法治意识,使其了解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和要求,防止其违反禁止令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同时,也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解决其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让其“安身暖心”,从根本上杜绝违反禁止令行为的发生,进一步降低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风险,使其更好的接受教育和监管改造,确保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