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梁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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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SJ156644217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女,1983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忻州市忻府区。2018年10月,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同时被忻府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8年12月21日,梁某到忻府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促使梁某更好地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居委会干部、监督保证人、梁某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和禁止令落实。同时,组织矫正小组成员为梁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一方面,向梁某宣告《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监督帮教协议以及法院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在社区矫正期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另一方面,告知梁某必须遵守当面报告、思想汇报、社区服务、教育学习、请销假等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警醒梁某要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强化其接受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对梁某进行入矫初始教育,教育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要认清身份、端正态度、严格按照管理规定配合司法所监管,严禁在缓刑期考验内违反禁止令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1.加强监督管理。司法所在对梁某的日常监管教育中,注重对其进行严格遵守禁止令的教育,强化在刑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规定每周来所报告并提交书面汇报。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
2.加强日常行踪巡查。司法所每月不定时到梁某家中走访2次,核查梁某遵守禁止令情况,通过与家人、邻里、居委会干部等见面,了解梁某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同时司法所加强对梁某的手机定位监控,确保其遵守禁止令规定。
3.充分发挥工作单位的作用。在原经营保健品店被取缔后,梁某在当地一大型商场找了一份销售女鞋的工作。梁某入职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单位进行了一次走访,核实其目前从事的工作是否违反禁止令。
4.加强与居委、邻居、家属、物业、单位的联系,共同进行监管,督促梁某落实当面报到监管规定,定期上门走访,及时掌握梁某行踪动态,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梁某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法律知识,对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足。在矫正期间,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和讲解,并注重让其了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梁某案发前以保健品店的经营模式进行降糖保健品销售活动,案发后,梁某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加之店被取缔,缴纳罚金,梁某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变得拮据。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家属的作用,加强对梁某的教育,阐明利害关系,对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进行充分说明,认真解释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司法所和各方面帮助下,梁某清晰地了解了禁止令的内容及法律意义所在,表示不再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不久,梁某通过自身努力在商场找了营业员的工作,摆脱了生活的困境。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过教育矫正,梁某清楚地认识自身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禁止令,没有任何违反禁止令的举动。梁某深刻反思自己之前法律意识淡薄所犯的错误,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不再违法犯罪。
【小结】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可以发挥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约束社区矫正对象,协调家属、居委会、邻居、物业、工作单位等共同参与,多方密切协作,形成教育监管合力,增强禁止令的执行效率和效果。另外应加强与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主要是个案所涉及到的行政管理机关。虽然法律没有要求法院给相应的机关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没有要求矫正机构可以提出相关单位协助执行,但是可以通知他们。这样就能争取这些机关和单位成为执行禁止令的综合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