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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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SJ156516398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宋某某,男,1990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禹城市。2018年1月,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同时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8年1月9日,宋某某到禹城市司法局报到,由禹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宋某某全家均为禹城本地农村人,妻子为北京人。自2005年9月起,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学,直到2017年12月案发,宋某某一直在北京学习生活,期间在多处打工,后来经营保健品店,并在北京成家立业,经济状况尚可。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举行入矫宣告仪式时,在矫正小组的监督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当面向宋某某宣告了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宋某某确认知悉禁止令内容。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司法所要求矫正小组成员、该村党支部书记定期向司法所电话报告宋某某工作生活情况,重点报告有无违反禁止令行为;加大走访力度,每个月至少走访一次,向群众了解其是否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要求宋某某每周电话或微信报告其行踪和活动情况,并进行核实,确保其没有违反禁止令。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执行禁止令时遇到的困难主要是无法实时掌控宋某某遵守禁止令情况。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加强教育引导,告知宋某某违反禁止令的严重后果,帮助其自觉遵守禁止令。另外,加大走访排查力度,不定期要求宋某某到司法所报到,确保其无时间违反禁止令,要求矫正小组成员实时监控宋某某执行禁止令情况。
(四)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
矫正期间,为帮助父亲尽快销售自家种的西红柿,宋某某利用网站进行营销,被司法所发现后及时制止,并提请司法局予以警告一次。
(五)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矫正期间,宋某某再未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司法所也帮助宋某某积极寻找出路,现在宋某某已经转行从事其他行业,放弃再从事禁止令事项的想法。
【小结】
禁止令在我国是新生事物,执行起来没有经验可供借鉴,需要社区矫正机构摸着石头过河去探索。为确保禁止令落在实处,维护法律的权威,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唱独角戏,更需要动员各方力量参与,齐心协力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