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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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SJ156471256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某,女,1968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北省英山县,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2016年7月,胡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同时被崇川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广告资料印刷的相关活动。2016年8月11日,胡某某到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司法所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给胡某某上好入矫的第一课,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管片民警、社区居委会、胡某某监护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一方面通过向胡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以及在矫正期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另一方面,告知其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组织胡某某学习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当面报告、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的文件规定,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并且向胡某某详细解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司法所为胡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司法助理员、矫正干警、社区居委会、管片民警、监护人、志愿者组成的“七包一”矫正小组,并组织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1.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监督提醒作用。在胡某某入矫初期,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其监护人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重申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规定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让监护人共同提醒和监督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的行为。
2.充分发挥志愿者的社会引导作用,拓宽掌握胡某某日常行为的信息渠道,让志愿者有效协助司法所共同做好监督引导及帮扶工作。
3.加强与辖区派出所的密切联系。由司法所和派出所对胡某某共同进行监管,确保管控到位。
4.充分发挥电子监管作用。在社区服刑人员手机中安装北京社区矫正APP,司法所每日对其手机定位,进行不定时“人机分离”核查,实时掌握其行为动态,做到有的放矢。
5.胡某某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矫正期间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和讲解,增强胡某某守法意识,使其正确认视自己的罪行,正视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效果
在矫正初期,胡某某虽然有过违反禁止令的想法,但是经过反复批评教育以及时时敦促,在司法所工作人员时刻绷紧工作之弦的管理下,使其在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禁止令,没有任何违反禁止令的举动。胡某某认真反省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表示自己之前不知道有关“禁止令”的法律知识,总是抱有侥幸心理,故而差点犯下过错。在矫正期间胡某某能够深刻反思,审视自我,其表示今后一定深刻吸取教训、珍惜当下生活,收获幸福,不再犯罪。
【小结】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可以进一步发挥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案中,司法所采取多种手段全方位的确保了禁止令的有效执行。一是从监督上掌握。突出协同监督工作,会同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派出所民警、志愿者等,共同监督,确保早发现、早处置。二是从管理上落实。充分利用电子监管手段,实施管理,确保了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三是从教育上引导。通过相关法制教育,强化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守法意识,实现了禁止令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