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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盛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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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SJ156290258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盛某某,男,197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2018年8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同时被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8年8月28日,盛某某到赣榆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盛某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所专职社工、社区干部、社区民警、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同时与小组成员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2018年9月,赣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开展新入矫人员集中入矫宣告活动,盛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同时参加。宣告人向盛某某宣告了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及期限、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其依法享有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宣告人当场向盛某某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明列禁止令内容。盛某某当场签收并承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纪律、执行禁止令要求。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1.部门协作保证禁止令有效执行。2018年9月,赣榆区司法局向赣榆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及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禁止令协助执行函》,通告盛某某的禁止令内容,请两单位在行政审批、登记注册、经营活动市场检查等职责范围内对盛某某予以关注,及时反馈所掌握的信息。 

2.法律法规教育促使认罪服法。盛某某认为自己只有毒杀鸟类行为,并没有直接将鸟销售给他人食用之行为,不服判决。司法所利用入矫教育、个别教育时机,从法理上对其开展法律法规教育,详细剖析犯罪经过,帮助梳理法院判决,使其从法律上理解了判决的合理性,成功使其认罪服法。 

3.思想道德教育提升悔罪体验。盛某某入矫前一直从事海鲜养殖工作,被宣告禁止令后,因不能再从事养殖行业,无收入来源,经济和精神压力较大。司法所加大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力度,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分析盛某某犯罪行为对他人生命和社会安全的危害,让其进行自我反省,强化悔罪体验,树立“宣告禁止令也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意识,从而平稳心态,冷静规划日后工作和生活。 

4.严格管理掌握日常动态。严格落实定期报告、电子定位、外出请销假制度。加强与矫正小组成员的联系,通过实地走访、建立矫正小组微信群等方式定期了解日常生活及工作情况,掌握实时动态;扩大走访对象范围,将盛某某邻居、工友纳入走访范围,拓展禁止令执行信息搜集范围,核实是否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之违反禁止令行为。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盛某某从事的海鲜养殖行业属于食品生产、销售范畴,被宣告禁止令后,处于失业状态。仅靠妻子打零工养活全家五口人,经济压力巨大。司法所利用个别谈话,加大心理疏导,宣泄负面情绪,释放压力;向居住地党委政府积极反映其情况,帮助其以优惠价格在居住地水上乐园租赁摊位,从事小型水上游玩设备租赁、玩具和旅游纪念品销售活动,解决生计问题,从根本上消除了违反禁止令的诱因。

(五)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盛某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根源及危害,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从赣榆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矫正小组成员反馈、司法所日常走访情况来看,未发现盛某某存在违反禁止令之行为。

【小结】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多措并举、多方借力,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新的谋生手段,减少禁止令对其生活和家庭的影响,降低在社区矫正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重操旧业、违反禁止令的可能性。社区矫正机构要重视禁止令执行,切实关注在禁止令执行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心理、思想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禁止令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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