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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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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SJ156266697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冯某,男,出生于1955年3月,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城口县。冯某有一女儿已经出嫁,现和妻子一起居住生活。冯某自2007年起从事药店经营活动,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同时禁止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2019年4月9日,冯某到城口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冯某后,立即对其开展首次谈话,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和生产生活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为其确立了由司法所负责人、社区矫正社工、片区食药监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主任以及冯某家属共同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对其进行共同监管。入矫宣告时,除宣告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外,还重点向冯某宣告了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即“禁止被告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并对“药品销售相关活动”内容予以明确:1.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继续经营自己原来的药店;2.缓刑考验期限内不能到其他人的药店、医院等地方坐诊;3.自己药店剩余的药品必须封装起来,缓刑考验期内不能向他人售卖;4.禁止参与其他和药品销售相关的活动。禁止令具体时间为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并通过矫正小组监督执行。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针对冯某实际情况,司法所加强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和入户调查走访工作,为其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

1.加强入户走访和谈话教育。入矫当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即对冯某进行了入户走访,通过入户调查谈话,了解核实其家庭情况、遵守禁止令情况、认罪服法情况、思想动态等。

2.结合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针对冯某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对其开展法律知识教育。通过组织其对《药品管理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让冯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有更深刻认识,增强了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

3.加强日常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冯某严管期内必需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并通过手机定位查询、电话抽查等方式随时掌握冯某的生活情况和活动轨迹,严格教育冯某禁止从事药品销售的相关活动,避免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和人民法院禁止令。

4.加强走访调查。主动与片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告知该部门冯某为禁止从事该行业活动的人员,并通过对其家人、亲朋邻居以及对社区干部等的走访,及时掌握冯某的真实情况,达到提前预防的目的。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冯某主要经济来源是经营销售药品,由于禁止令明确其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继续经营自己原来的药店,冯某的收入受到直接影响。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矫正小组其他成员沟通分析冯某的情况后,认为禁止令必须严格落实,药店工作可改由其家庭成员负责。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冯某开展耐心细致的教育谈话,并对其家属做思想工作,重点告知他们禁止令的内容以及违反禁止令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其家人配合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经过多次谈话,冯某家庭安排了一名信任的亲人负责账目,并聘请了工作人员在药店负责销售。

(四)执行禁止令所取得的效果

2019年4月9日禁止令实施以来,冯某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再经营自己原来的药店,也未到其他人的药店、医院等地方坐诊,未从事任何其他和药品销售相关的活动。冯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一定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小结】

在执行禁止令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需要注重做到三点。一是坚决执行禁止令,充分发挥矫正小组、志愿者等的作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严格落实禁止事项。二是加强思想教育,综合运用多种教育方式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对禁止令的认识,增强其遵守禁止令的自觉性。三是协助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禁止令所禁止的事项通常与社区矫正对象熟悉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息息相关,严格执行禁止令的同时,要协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困难,确保禁止令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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