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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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SJ156203446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84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居住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8年8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同时,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2018年9月27日,张某某到贵阳市云岩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张某某到云岩区司法局报到后,云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立即对其身份信息、法律文书以及现居住地情况等进行核实比对,确定无误后,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入矫,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对张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和《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除了宣告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外,还重点向张某某宣告了人民法院刑事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即“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司法所在接收张某某后,为其确立了由司法所负责人、社区工作人员、综治办工作人员、张某某家属共同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在司法所入矫宣告和首次谈话时,再次对禁止张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从事食品经营相关活动等内容予以明确,并通过矫正小组监督执行。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在对张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依法依规对张某某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普法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要求其自觉遵守法院禁止令。社区矫正小组为其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并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法院禁止令执行落实到位。
1.加强集中学习,进行普法教育。司法所要求张某某每月按时参加司法所“八小时”集中学习教育,不得无故请假,对张某某开展法律知识教育,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其了解法律法规,使其对自己犯罪后产生的危害有更深刻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促使其自觉遵守人民法院禁止令。
2.加强思想教育和入户走访。司法所要求张某某每月向司法所报告不少于两次,书面思想汇报一次。社区矫正小组工作人员每月对张某某进行个别谈话和入户调查,走访谈话,了解其认罪情况、思想动态,通过耐心细致地教育消除其抵触心理。
3.加强日常监管。不定时通过手机定位查询、电话报告等方式随时掌握张某某的生活动态轨迹,监督张某某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经营相关活动,避免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禁止令。
4.实施适应性帮扶,鼓励其重新就业。鼓励张某某积极参加各单位组织的相关劳动技能培训,努力掌握一项或多项劳动技能,重新就业,增加经济收入。并明确要求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三)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人民法院下达禁止令以后,张某某不能再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张某某也没有其他劳动特长和技能。对于执行法院禁止令,张某某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司法所及时掌握张某某的情况,迅速反应,调整矫正方案。司法所开展经常性走访和个别教育谈话,教育引导张某某要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得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要深刻反省违法犯罪给自己带来的沉痛代价和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为消除张某某对执行禁止令的抵触心理,云岩区社区矫正中心对张某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适时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重新择业和就业的心理障碍;加强帮扶力度,鼓励其重新就业,正确面对当前工作处境和困难,勇敢地走向社会。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过社区矫正,在矫正小组的日常教育和帮助下,张某某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向司法所汇报思想,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自觉接受司法所监督和管理,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汇报,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明显提高。目前,张某某已经重新就业,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没有出现违反禁止令的行为。
【小结】
在本案中,为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禁止令,司法所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的同时,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让社区矫正对象学法、懂法、守法;鼓励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加就业培训,重新掌握新技能和新技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择业、再次就业。通过教育帮扶,让缺乏劳动技能的社区矫正对象重拾信心,再次就业,让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同时,真诚感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爱和帮助,不再重蹈覆辙,确保人民法院禁止令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