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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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SJ156203414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4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通辽市,居住地为山东省威海市经开区。2018年7月,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同时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活动。2018年8月4日,王某到威海市经开区司法局报到,在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促使王某更好地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王某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宣告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和禁止令落实。同时,为王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向王某宣告《入矫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内严禁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活动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1.加强监督管理。司法所在对王某的日常监管教育中,工作人员对其开展多种形式教育工作,注重严格遵守禁止令规定的教育,帮助树立正确在刑心态,强化矫正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2.加强日常行踪巡查。定期到王某家中走访,核查王某遵守禁止令情况,通过与家人、邻里、社区工作人员等见面,了解王某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同时司法所加强对王某的手机定位监控,对王某手机定位运行轨迹进行检查,确保其遵守禁止令规定。
3.加强法律法规教育。王某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薄弱,对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足。在矫正期间,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讲解以案释法案例、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给他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增强其法律意识。
(三)执行禁止令情况
为保证禁止令执行效果,司法所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本领;二是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谈话教育提高王某对禁止令的认识,让其明晰违反禁止令相关规定的后果,加强对手机定位情况的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禁止令规定。三是协调社区、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共同监督,严禁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活动。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过教育矫正,王某清楚地认识自身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自我学习进步,改过自新,在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禁止令,没有任何违反禁止令的举动。王某深刻反思自己之前法律意识淡薄所犯的错误,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不再违法犯罪,积极面对生活和工作。
【小结】
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立足监管、教育等方面,协调派出所、社区以及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发挥社区矫正对象家属、朋友、同事的督促作用,整合多方力量,密切协作,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教育监管,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禁止令的效力以及影响力,增强禁止令的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