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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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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SJ156015897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6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2019年1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同时被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及相关活动)。2019年1月25日,陈某某到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陈某某,身患眼疾,视力低下,妻子多年前因患脑膜炎,智力受损,腿部又有残疾。目前,2人均无工作,仅依靠陈某某的残疾救助金维持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司法所于1月26日确定了由司法所副所长、社区民警、专职工作者、村委会干部、家属、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1月28日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志愿者、监督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入矫宣告时,除了宣告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外,重点向陈某某宣告了法院禁止令的有关内容、执行期限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对禁止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及相关活动等内容予以明确,并通过矫正小组监督执行。宣告后,向六合公安分局送达禁止令协助执行函。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司法所针对陈某某家庭经济压力过大,法律意识薄弱等情况。加强法治教育引导和实地走访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明确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 

1.开展警示教育。每个月区社区矫正中心通过案例讲解、以案释法,使陈某某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每日定位巡查力度,防止其再次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及相关活动。并向六合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禁止令协助执行函,请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助监督禁止令执行情况。 

3.加强谈话教育和入户走访。针对陈某某视力低下,行动不便,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对其家人、亲戚朋友进行走访,及时掌握其生活情况。并根据陈某某的表现,司法所适时对其矫正方案作出调整。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入矫初期,陈某某及其家人对社区矫正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重点做好陈某某家人思想工作,告知违反禁止令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多次沟通交流,其家人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所的监管,协助监督陈某某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及相关活动,防止出现违反禁止令的情况。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陈某某虽然视力低下,行动不便,但是仍主动到司法所汇报近期思想生活等情况。目前,陈某某能自觉接受监管规定,认真完成思想汇报,严格遵守禁止令要求,法律意识明显提高。

【小结】

本案中,禁止令执行到位的关键在于社区服刑人员自我约束。社区矫正机构在严格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的同时,要注重社会帮扶,将教育矫治与精准帮扶结合起来,降低违反禁止令的概率,确保刑罚执行工作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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