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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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SJ155918631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某,女,1969年1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2019年3月,因犯销售假药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禁止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药品的经营活动。2019年4月17日,徐某某到开阳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1、2019年4月17日,徐某某到开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入矫谈话,教育其认识所犯罪行,了解刑事禁止令内容、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等。
2、2019年4月23日司法所对其进行入矫宣告,除了宣告必须遵守的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以外,还特别强调徐某某必须严格执行禁止令。宣告后,组织进行有关禁止令的学习教育活动:一是告知其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包括设立药品公司、申请药品销售许可证、生产药品、销售药品以及其他生产、销售药品相关的经营活动;二是学习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三是教育其如果违反禁止令,将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情况
司法所在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期间,通过约谈、上门走访等方式掌握徐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情况,特别是禁止令的遵守情况,进一步明确告知其违反禁止令可能受到的处罚及具体法律依据。同时,根据徐某某的现实表现情况,及时修改其矫正方案,达到科学施矫的目的。司法所还通过“手机GPS定位”等监管办法,定期监督徐某某的行踪,切实保障社区矫正规定及“禁止令”得到有效执行,并严格控制其外出请假,要求徐某某自觉服从司法所管理,积极改造,争取顺利解除矫正。
(三)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通过谈心谈话了解,徐某某认为自己生产的“药品”具有很好的效果,曾经治疗过多名病人。针对这一情况,工作人员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重点加强对其普法宣传和心理引导。一方面,工作人员向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的生产需要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生产。另一方面,针对其认为的“治疗多名病人,没有引起不良反应”的情况,从法理方面进行讲解。如果没有经过长期的临床试验,药品会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可预估的伤害。徐某某自认为的“没有引起不良反应”没有科学依据。在工作人员的教育下,徐某某慢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转变了思想,表示将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严格遵守禁止令。通过工作人员定期走访,加强谈话教育,并定期向居住地社区了解情况,徐某某没有出现违反禁止令的行为。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过社区矫正,徐某某学习了许多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得到增强,能服从监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仅没有违反禁止令,而且深刻认识到了销售假药的危害,表示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诚信、对社会有益的人。
【小结】
在本案例中,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相关“药品”进行销售。这种销售假药的行为隐藏着其所谓“治病救人”的思想误区。在教育矫正中,司法所一方面加大食品药品方面的普法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避免其再次误入歧途。另一方面,加强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引导其从根本上认识自身的违法行为,了解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增强其遵守禁止令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