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5-2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SJSJ155857404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郝某某,男,1993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山西省盂县,居住地为山西省盂县。2019年2月,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同时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为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9年2月28日,郝某某到盂县司法局报到,由其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9年2月28日,郝某某到盂县司法局报到入矫,盂县司法局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山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向郝某某宣读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并告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监管规定及违反的后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使其明确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意义。在宣告过程中工作人员同时还着重向其强调了人民法院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禁止令规定。告诫其严格遵守,不可逾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随后,盂县司法局为郝某某组建了包括由司法所、村民委员会干部、郝某家庭成员在内的三方多人的矫正小组,对郝某进行社会、家庭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帮扶,并重点做好对郝某某的禁止令执行情况的全面掌控。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通过研究郝某某的档案资料,综合郝某某在矫正初期表现发现,郝某某文化程度低,法律认知低,法律常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且其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自我认知能力、规划能力、判断力和约束力都不健全,易受外界因素干扰做出不良举动,特别是在金钱诱惑下容易做出投机行为、铤而走险。因此,在对郝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监管特别是在执行禁止令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其加强法律知识的灌输教育,使其树立起法治观念,并逐步强化法律意识。同时还要对其加强德治教育,通过必要的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帮助其养成健康的人格和价值观,以指导其改进自己的工作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方法。
郝某某居住地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山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郝某某自身的具体情况专门为其制定了切实有效的矫正方案和禁止令执行方案。第一,抓好源头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郝某某所在乡工商所、食药站取得联系,一方面核实了郝某某及其家属之前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执照便销售等事实的具体细节。另一方面通过与乡工商所、食药站沟通使其了解了郝某某禁止令的相关内容以及对郝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意义,并获得相关机构对郝某某禁止令执行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第二,充分发挥矫正小组优势。将郝某某所居住村村委会主任列为矫正小组成员,对郝某某日常行为轨迹和活动去向进行周密监管。通过走访其所居住村村委会并与该村委会主任做好定时沟通及时掌握郝某某有无出现违反禁制令的情形。第三,向郝某某本人及其家属详细解释禁止令的内容,并不断强调违反该禁止令的严重后果,向其晓以轻重,让其明确在社区矫正期间“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人不能接触”,通过不断的心理暗示和强化,使其将禁止令内容和正常工作生活范畴划出明确的“隔离带”,从而有效防范其再次涉足到禁止令限制进行的活动中,避免重蹈覆辙。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每次郝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都会给他强调执行禁止令相关规定及违反禁止令将受到的惩处后果,郝某某也能够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培养认知,其通过学习对禁止令相关内容已掌握得较为熟悉,执行得也很到位。但工作人员在对郝某某执行禁止令的过程中发现,郝某某的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中仍然存在潜在的监管风险和隐患。如该禁止令中涉及的“销售”若为“线下销售”,则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与审批机关进行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其有无开展或参与禁止令禁止的情形。但如果郝某某私下采取“线上交易”的方式从事禁止令禁止从事的活动,那么对郝某某禁止令的执行将变得十分困难。线上交易相对灵活且隐蔽,为禁止令执行带来了较大阻碍,要想实现良好的禁止效果,就必需司法行政、公安、乡镇、郝某某工作单位及其家庭等多方面的支持配合,任何工作环节做不到位,都有可能使禁止令流于形式、监管走样。因此,郝某某居住地司法所充分发挥矫正小组优势,将协助对郝某某执行禁止令的人员和单位范围扩大到郝某某所在村村委会、现工作单位及其家属、朋友圈,并在当地乡镇、派出所进行备案,一旦发现郝某某“重操旧业”,从事或参与禁止令限制的活动,及时通报,及时处理,确保对郝某某的禁止令执行呈现出全方位立体式覆盖态势,以保障执行成效。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郝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郝某某自2019年2月入矫以来,在司法所的严格监督管理和规范教育引导下,服刑意识得到强化,接收矫正的态度也变得端正起来,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禁止令相关规定等均能够认真遵守执行,矫正成效呈现出平稳趋好的态势。经过几个月的矫正,郝某某的法制观念、社会责任感显著提升,对禁止令的认识也有了较大进步,自觉自律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能够自觉避开禁止令所限制的行为活动的范畴,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积极谋职维生,对待生活的态度也变得积极、乐观,正在向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稳步迈进。
【小结】
“对于某犯的某一犯罪行为判处某项刑罚”只是针对该犯罪行为的一次相应的惩处,如果该犯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那么该犯仍处在相对自由的活动空间,之前的犯罪行为若具有潜在的危害延伸性和继发可能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禁止令就成为了一种很好的救济和补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很多社区服刑人员的文化程度不高,法治意识薄弱、法制观念淡漠,判决中附带禁止令规定的一些社区服刑人员认为自己遵守好管制刑罚和缓刑考验期的一般性规定即可,没有对禁止令形成足够的认知。这就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初就对其做好禁止令相关规定的“解读”,不仅要告知,还需要强调,在日常教育中不断加大禁止令规定的学习比例,并通过警示教育着重强调违反禁止令的后果,使社区服刑人员在脑海里为禁止令所限制的行为活动与正常行为活动划出隔离带,同时引导其身体力行,养成遵规守纪的良好行为习惯,以保障使禁止令的贯彻执行,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