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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褚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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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SJ155659556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褚某,女,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褚某因怀孕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间为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褚某从事肉类经营活动至2022年7月5日。2018年7月12日,褚某到北辰区社区中心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褚某建立了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女性)、居委会工作人员、褚某的丈夫,司法所工作人员(女性)担任矫正小组组长。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把禁止令的落实在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中作了明确的要求,并依法建立了定期情况通报、交流和例会制度,分析通报褚某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以及落实禁止令的情况。

7月13日,司法所为褚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全体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在对褚某宣告了现场纪律及相关事项后,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保外就医病情复查期限等。再次宣告了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以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要求褚某丈夫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对褚某的监督管理、禁止令落实等工作,及时向司法所报告褚某有关情况。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因褚某目前怀孕,考虑其具体身体情况,司法所对其采取以开展实地走访和教育谈话为主的管控教育措施,为促使褚某认罪悔罪,自觉严格遵守禁止令,采取了如下具体措施:一是加强走访谈话频次。司法所工作人员从褚某过往从业危害、法院认定依据、禁止令有关要求等方面入手对褚某进行法治教育。二是定期开展矫正小组会议。要求矫正小组成员全体参加,会上由各成员汇报褚某近一段时间以来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研究确定下一步矫正工作方向和防范措施。三是开展实地走访调查。通过走访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等部门,了解褚某是否有经营肉类情况。同时要求居委会工作人员定期开展走访谈话,了解褚某日常活动情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报告司法所。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对褚某的禁止令到2022年7月5日终止,如何在褚某解除矫正后延伸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是一大难题。为此,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邀请司法所值班律师共同走访,通过律师为其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褚某正确认识所犯罪错,使其转变过去的错误思想,消除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对立情绪,使其从不敢干向不想干转变;二是以褚某产后身体恢复和婴幼儿抚养教育为切入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女性)与其建立良好的情感沟通关系,教育引导褚某将生活重心放在孩子成长上,使其自觉远离肉类经营活动;三是推荐其参加所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有意识地引导其今后转向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有效防止其矫正期满后违反禁止令规定。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褚某现已将其名下的肉类个体经营商店转让给其妹妹,其本人多次向司法所表示不会再参与肉类经营活动。司法所多次采取实地走访、暗中查访等方式,对现褚某妹妹名下的肉类个体经营商店进行调查,未发现褚某参与肉类经营活动。褚某本人也表示,等待幼儿哺乳期结束后,将努力找一份自食其力的新工作。

【小结】

禁止令的执行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难题。司法所在对褚某的禁止令执行过程中秉持依法理震慑、依情理感化、第三方介入的工作思路,通过联合公共法律服务律师一同走访加强法治教育效果,关心关注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增强个人情感沟通,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实现重新就业,定期研判综合分析禁止令执行效果等方式,有效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规定,确保禁止令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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