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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邹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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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SJ155566133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邹某,男,1971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因同案其他人上诉,后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部分维持原判,邹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同时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邹某在缓刑考验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5年3月14日,邹某到梨树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邹某在规定期限内到梨树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司法所为其登记建档之后,对其进行了宣告,让他在宣告书、告知书上签字,并向其发放了县司法局印制的《社区矫正人员须知》。使其初步了解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以及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入矫宣告之后,司法所就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禁止令一事对其进行了单独宣告,告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令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邹某签订了遵守禁止令保证书,保证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接受社区矫正监管,不违反禁止令,不从事禁止令限定不得从事的相关活动。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1.按规定流程成立了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任组长,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邹某家属为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小组责任书,明确了小组成员的责任。并重点强调了日常活动中对邹某遵守禁止令的情况予以监督,发现邹某有违法违纪及违反禁止令的行为,要及时予以阻止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2.加强走访调查。司法所定期对邹某进行走访,了解其生活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排查其有无违反禁止令的事实或者思想苗头。做到防患于未然。

3.加强法律知识学习。通过组织邹某对《刑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调其必须遵守禁止令,让邹某对自己的犯罪后果和犯罪危害有更深刻认识,增强了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

4.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手机定位、人脸识别系统查询、电话报告等方式随时掌握邹某的生活动态轨迹,监督邹某禁止从事食品经营相关活动,避免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禁止令。

(三)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邹某家庭是地道的农民家庭,因家中还养殖牛、猪等家畜,与本案中同为养殖户和屠宰加工户的其他几人有了联系后,觉得自己学习到了“圈子里”赚钱的“经验”,逐渐由自己养殖升级到参于倒卖,私下收购并合伙屠宰,到最后丧失了良心和道德的底线,明知是病死的牛也参与其中的加工、销售,直到被法院判刑,才意识到自己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为使邹某思想得到彻底转变,杜绝其重操旧业,确保禁止令得到很好地执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村委会、保证人和家属的作用,加强对邹某的教育,阐明利害关系,对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进行充分说明,认真解释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司法所和各方面帮助下,邹某清晰地了解了禁止令的内容及法律意义所在,表示不再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矫正后,让邹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他在思想汇报中把悔罪的内心活动一一写了进去。他说:“通过一个时期以来的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我终于明白,以前为了一些小利,不顾他人生命健康,连自己都不吃的死、病肉却黑着良心让别人吃,实在错的厉害。人人都这样,这个社会就太没有安全感了,以后一定一定不会这么干了。”他还现身说法,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和真实感受去做同案其他人的思想工作,告诫他人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不做有损公德、触犯法律的事。

【小结】

禁止令的执行效果事关法治的威严。如果禁止令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将严重影响司法部门的形象和法治的权威。此案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通过人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对邹某进行严格监督管控;另一方面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邹某认清了自己行为的危害,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收到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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