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3-1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JSJ155487901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60年11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2018年12月,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同时被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活动)。2019年1月10号,张某某到南通市如东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张某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协助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入矫宣告时,除了宣告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外,并告知其矫正期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进一步强化其身份意识和规矩意识,提高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为帮助张某某重新认识药品安全的重要性,更好地执行禁止令,司法所采取了以下措施: 

1.教育谈话正其心。司法所在集中教育的基础上,针对张某某的特殊情况进行个别教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为专题进行专项教育学习,提升张某某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信息核查观其行。司法所工作人员线上线下并行,通过定位平台监督其外出轨迹及定位手机携带等情况;日常走访其单位、家庭,具体了解核实张某某的相关情况,及时记录其每周的电话汇报内容,尤其是禁止令的遵守情况,做到核查无死角,情况全掌握。

3.心理疏导解其惑。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谈话中发现张某某对自身违法行为认识不足,结合涉案被害人是乡亲四邻,其日常生活中处处受冷眼,心理失衡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专程为其辅导和疏导,疏解张某某心中的相关疑虑,使其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 

4.就业指导扶其困。张某某不能继续售卖药品,家庭失去经济收入来源,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根据其手艺和特长,帮其联系到一家船厂工作。目前张某某工作稳定,经济窘境得到解决。

5.联合监督问其效。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召开矫正小组会议,就其相关情况尤其是禁止令遵守的情况进行交流,确保矫正小组的日常监督,全面监管。与此同时,与张某某工作单位联系,在不影响其工作的前提下,请张某某受雇的船厂负责人以及工友共同对张某某进行监督,从而保证张某某在管在控,确保禁止令的执行。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张某某入矫时一直认为自己卖的不是假药,只是作为中间人为乡亲们联络,没有深刻意识到自己触犯法律法规的严重性。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重点做好张某某家人的思想工作,告知他们禁止令的内容以及违反禁止令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张某某的家人了解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获得了其家属的理解和配合。同时联系张某某朋友、邻居、村干部、单位同事等对张某某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张某某发生违反法院禁止令的情形。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张某某能够较好地配合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按期汇报,积极参与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未发生违反禁止令的情况。

【小结】

本案中,为准确执行禁止令,司法所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帮其找出问题根源,同时注重发挥矫正小组作用,通过家人和亲朋好友协助做好教育工作,加强引导,让社区服刑人员认识自身罪责,逐步形成自觉自律意识,避免再次违法违规,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