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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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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SJ155477856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某,女,1973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均为重庆市武隆区。2018年7月2日,胡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同时判处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8年7月16日,胡某某到武隆区司法局报到。2018年7月18日,胡某某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杨某家人、社区民警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制定了矫正方案和管理帮教措施。2018年7月20日,司法所组织对胡某某进行入矫宣告,除向胡某某宣告其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外,还向胡某宣告禁止令,向其本人及其家人解释并强调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告知胡某某违反禁止令规定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胡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基本能遵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能按要求日常报到、接受教育、参加社区服务等。日常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对其是否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抽查和检查;针对胡某某对禁止令的抵触情绪,多以案例讲解的形式进行教育引导,提高胡某某遵规守纪意识,确保禁止令得到严格执行。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胡某某生活在农村,经营的一个养殖场是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胡某某被判处社区矫正之前已与经销商签订了供应商品猪合同,其被执行禁止令期间又正值猪肉价格猛涨,这让胡某某面临一个难题。关闭养殖场就切断了收入来源,而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自己继续从事养殖业又违反了禁止令,对此胡某某一筹莫展。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矫正小组其他成员沟通分析胡某某的情况后,认为禁止胡某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禁令必须落实,养殖工作可改由其家庭成员负责。司法所一方面吸纳邻近一名志愿者为帮教小组成员,在养殖任务繁重时给予帮助,保障养殖场正常运转;另一方面派专人进行跟踪督促,协调村组干部对于胡某某的社会活动进行关注,确保无违反禁止的行为发生。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2018年3月13日,胡某某的禁止令期限结束。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胡某某各方面表现良好,从未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令得到严格执行。矫正期满后,胡某某对重新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权利倍加珍惜,表示一定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小结】

在执行禁止令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需要注重做到三点。一是坚决执行禁止令,充分发挥矫正小组、志愿者等的作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严格落实禁止事项。二是加强思想教育,综合运用多种教育方式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对禁止令的认识,增强其遵守禁止令的自觉性。三是协助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禁止令所禁止的事项通常与社区服刑人员熟悉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息息相关,严格执行禁止令的同时,要协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确保禁止令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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