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童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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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SJ155247753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童某某,女,1976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2018年8月,童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2018年8月14日,童某某到建邺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禁止令情况
2018年8月14日,建邺区社区矫正中心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社区民警、社区综治干部、志愿者、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等矫正小组成员对童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同时宣告禁止令内容,明确告知童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入矫宣告邀请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现场监督。童某某当场表示会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禁止令。
(二)禁止令执行情况
1、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童某某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及教育矫正。定期上门走访谈话,及时掌握其思想状况、心理和其日常行为情况。
2、邀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开展专项食品药品安全法治教育,详细解释销售假药罪的法律含义、构成要件、现实危害及法院禁止令的含义,使包括童某某在内的该类社区服刑人员树立遵纪守法意识。
3、为保障禁止令执行到位,区司法局将童某某涉及“禁止令”情况告知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请协助对童某某进行监督。
(三)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童某某主要通过淘宝代拍、快递送货等方式,向他人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针对网络具有跨时空、跨地域和不易监管等特点,在对童某某执行禁止令过程中,通过社区公安民警发挥网侦作用,促进禁止令的执行。同时,通过童某某主动提供网银账号、支付宝账号和密码,赋予矫正小组监督权利,使禁止令得以较好执行。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在区司法局、司法所及其他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童某某认识到生产、销售假药的危害,表示一定会严格遵守法院禁止令,决不再生产、销售假药,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其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现其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小结】
禁止令是依法裁定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对支持缓刑执行、确保受刑效果有着特殊的作用。一方面要按规定执行好禁止令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教育,多管齐下,更好地体现禁止令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