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温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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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SJ155177128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温某,男,1967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水平,户籍、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固始县。2018年8月23日,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并被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8年9月5日,温某到河南省固始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8年9月6日,温某到司法所报到当天,司法所就对其开展了庄严的入矫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强调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耐心、细致地解释了禁止令的涵义、内容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一是成立矫正小组,建立多元化监督体系。在温某入矫初期,司法所就成立了工作人员任组长、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及温某家属任组员的矫正工作小组,矫正小组及时与辖区食安所、工商所等部门沟通,建立了政府、社区及家庭等多元化监督体系,预防温某重操旧业。
二是严格管理制度,完善多元化管理手段。首先,在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即为温某安装了相关电子定位系统,以便随时掌握其行为轨迹;其次,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按照规定要求温某定期到所当面或书面汇报其思想、生活及工作动态,积极组织其参加集体法制教育及公益劳动等活动,提高法律素养,增强责任心,促进顺利回归社会;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注意“察其言观其行”,通过加强实地走访,切实了解其思想、工作动态,关注其生产生活动向,不断提醒其应当严格遵守禁止令内容、时限等,切实保证禁止令落实到位。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在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得知,温某一家五口系其户籍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夫妻俩共生育2子1女,次子及幼女均处于求学阶段,生活开支比较大,夫妻两人均为小学文化,亦无一技之长,在判决前以炸油条及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根据固始县人民法院禁止令要求,温某在缓刑期间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故在矫正初期,温某虽然主观上认识到了其行为的危害性,也比较配合司法所的相关工作,但是经常唉声叹气,向工作人员诉说经济压力,对未来生活充满了迷茫,工作人员立刻意识到按照目前的监管方式是“治标不治本”,若要“标本兼治”,只能积极落实社会化帮扶,帮助其找到新的经济来源,故此,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积极了解相关扶贫政策,联系相关单位积极落实帮扶措施;另一方面在得知其有过担任养鸡场饲养员的工作经历后,积极联系当地产业扶贫开发项目,推荐其到当地产业扶贫基地担任饲养员,从根本上帮助其解决经济问题。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在各方面力量的监督帮教下,矫正至今,未发现温某有违反禁止令内容的情况。温某本人也明确表示,会积极服从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争取顺利解矫。目前,温某一直严格遵守禁止令,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各项社区矫正工作。
【小结】
禁止令是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但是很多社区服刑人员对于禁止令较为陌生、认识不足。因此,对于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有必要在入矫宣告时充分解释和重点强调宣告禁止令的原因、内容及法律后果。在执行禁止令的过程中,不能仅停留在简单的监督层面,因为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判处禁止令以前正是以其违法行为为谋生手段,比如本案中温某在判决以前正是以炸油条为主要经济来源,若简单的停留在监督其不再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层面,其因为失去经济来源,很容易铤而走险、重操旧业或者发生其他犯罪行为。因此,要注意“标本兼治”,找准原因,对症下药,不仅监督、监管、预防,还要积极落实社会化帮扶措施,保证其收入来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让禁止令真正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