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某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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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SJ154986930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韩某某,男,1992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为河南省长垣县。2018年6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 2022年6月19日止,同时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8年6月20日,韩某某到长垣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为使韩某某明确自己身份,更好的遵守禁止令内容,司法所在入矫宣告时,除了向韩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还重点向其告知禁止令的具体要求和在矫正期间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告诫其在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早日重返社会。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1.人民法院的禁止令要求韩某某禁止从事药品的相关活动,为了贯彻落实法院禁止令内容,协助韩某某早日回归社会,司法所事先向村委会通报了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某的基本情况以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希望村委会可以对韩某某及时掌握动态,协助司法所共同监督韩某某有无从事与禁止令相关的活动。
2.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在韩某某入矫初期,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其家属进行了一次谈话,重申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规定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让家庭成员共同提醒和监督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
3.充分发挥调查走访的作用。司法所定期到韩某某家中进行走访,通过调查周围邻居,及时掌握韩某某思想状况和生活动态,并让四周邻居发现韩某某有重操旧业的苗头,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4.重点运用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司法所每日对其手机定位,不定时进行“人机合一”核查,掌握其行为动态,做到及时掌握行踪,有动向及时处理。
5. 韩某某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法律知识,在矫正期间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和讲解,在增强韩某某守法意识的同时,也侧重让其了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药品的危害。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由于受人民法院禁止令的限制,韩某某不能从事与药品有关的活动,使得韩某某一下子没有了经济来源。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怕韩某某因为缺少经济来源,而重操旧业,便一直想帮助其找到新的谋生之道。在一次日常的走访过程中,通过和其邻居的攀谈,得知其邻居从事的橱柜安装正缺人手,便邀请韩某某一起干活,但是韩某某还没有走出被判缓刑的心理阴影,总是口头上答应邻居,却没有任何实际行动。
得知这个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韩某某进行了面对面的谈话。通过交谈,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韩某某也想着要承担起整个家庭的责任,但是怕他人会因自己的身份而有异样的眼光,便没有了勇气同邻居一起务工。得知韩某某的内心想法,工作人员明确地告诉韩某某,如果知错就改,不触犯禁止令社区服刑人员依然可以正常务工,希望韩某某可以放下心中的包袱,主动承担起整个家庭的责任。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开导,韩某某开始和邻居一起从事橱柜安装工作,逐渐回到正常生活轨迹。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效果
在矫正初期,韩某某由于自身心理问题,不能及时调节自身重大变故;但是经过走访调查,现场心理疏导,让其重塑了对生活的信心。其在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禁止令,没有任何违反禁止令的举动。韩某某认真反省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表示一定在社区矫正期间,多学习的法律知识,吸取教训,保证不再犯罪。
【小结】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可以进一步发挥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本案中,针对这名社区服刑人员涉世不深,自我调节能力相对较差,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司法所本着负责、关心的原则,通过多种方式与韩某某进行沟通交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化解心结,当服刑人员从内心认同了社区矫正,再进行禁止令的执行便没有了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