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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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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SJ154985261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董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2018年11月20日,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同时,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董某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2018年12月7日,董某到金寨县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接收董某后,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主任、董某家属共同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共同做好对董某的教育管理工作。2018年12月9日,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会同县检察院检察官、董某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为董某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向董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强调了外出请假、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居住地变更、报告等方面的规定,向其解释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的行使的权利,并告知其矫正期间禁止从事的活动,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强化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宣告结束后,中心工作人员组织其观看了《安徽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教育片》和《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警示教育片》,并进行了知识测试,将相关材料存入其执行档案。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司法所针对董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一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入矫前三个月的严管期间,司法所要求董某每个月向司法所工作人员书面报告两次,每周电话汇报一次,及时掌握其思想、生活动态,形成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习惯。二是结合法院禁止令的内容,针对董某所犯罪行开展一系列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通过组织董某学习《食品安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后,董某对自己的犯罪后果和犯罪危害有了更深刻认识,增强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了遵守禁止令的自觉性,表示今后不会再违法违规、不会违反禁止令。三是加强电子监管,每日通过手机定位查询、微信群实时位置共享等方式随时掌握董某的生活动态轨迹,监督董某禁止从事食品经营相关活动,避免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禁止令。四是加强走访调查,主动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告知董某为禁止从事该行业活动的人员,共同做好对董某禁止令执行工作。通过对董某身边家人、亲戚朋友等走访,及时掌握董某的生活情况,达到提前预防的目的。经过一段时间监督管理和教育,根据董某的表现,司法所适时调整了矫正方案。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由于董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不能从事之前的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思想波动比较大,司法所了解掌握情况后,及时与其进行了谈话谈心,矫正其心理问题。董某逐渐打消自我标签化认识,开始能够与人有效沟通。司法所根据董某自身情况,给予其从业建议,让其发挥自身强项,重新规划生活,得到了其家人的理解和支持,董某重拾生活自信,家庭及邻里关系明显融洽和睦。目前,董某在县城一家建筑企业就业,生活状况稳定。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董某接受社区矫正后,通过司法所教育监管及督促其执行禁止令,增强了在刑意识和身份意识,认清了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他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和严重危害,明确表示将痛改前非,主动接受司法所的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和禁止令内容,谋取正当职业,从事合法经营,做有益于家庭、有益于社会的事,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以自己勤勤恳恳、踏踏实实的劳动,真实自然地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小结】

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宣告董某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禁止令内容具体,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依法监督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措施,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因禁止令带来的生活困难,保证法律执行的权威性,体现社区矫正执法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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