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执行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9-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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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SJ154656809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99年11月生,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2017年11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禁止进入网吧、酒吧,禁止在每日22时后夜不归宿。2018年3月9日,周某到商城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周某初中毕业以后即在老家务农。2015年9月去上海打工,有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和嗜好,很少与父母沟通交流。当时犯罪系因酒后冲动为同事出头而打人。周某在刚接受社区矫正时,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及父母的管教,生活没有目标,人生感到迷茫。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针对周某的家庭环境及个人特点,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其监护人、所在村委成员、邻居和其亲属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工作人员通过对其犯罪事实,犯罪经过及思想情况的分析,结合其本人性格特点及家庭环境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矫正方案,每天对其实施专人监管,并给予关心帮助,使其感受到生活美好。周某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周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宣读了判决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及禁止令的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的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以及在社区矫正期间禁止从事的活动,告知其违反禁止令的严重的后果。周某在入矫后的一个月里,能够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禁止令,按时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遵守纪律,同时提交思想汇报,日常表现较好,但由于周某刚成年,思想不定型,经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矫正小组讨论,决定对其继续进行严格管理。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1、加强与派出所的联系,司法所协同派出所经常深入禁止周某活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2、充分发挥监护人的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走访周某的监护人,请其监护人牢记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规定以及违反禁止令的严重后果。监护人每天都要严格监管周某,时刻教育周某严格遵守禁止令的内容;
3、在监管期间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经常与周某进行交流、谈心,为其讲解人生道理,并通过微信向其转发法律知识和社区矫正相关的规定,让他懂得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4、要求周某每月学习不少于八小时,重点学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禁止令等内容。同时每月要求其参加社区服务,指导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社区服务。如打扫室内外的卫生、去街道捡垃圾等活动;
5、司法所每天多次对周某的手机进行定位,不定时进行核查和活动轨迹的核查,掌握其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受人民法院禁止令的限制,周某不能去特定的娱乐场所参加活动。由于周某年纪小,自制力相对较差,为避免周某擅自进入禁止区域,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周某家中,向周某及其家人说明为什么不能批准参加酒吧活动的原因,得到了周某及其家人的理解,使他们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周某能够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禁止令的内容,按时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按时进行思想汇报。在矫正期间没有进入网吧、酒吧,没有出现夜不归宿的状况,同时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得到了家人和社会的认可。
【小结】
本案中周某犯罪时刚成年,生活环境和个人情况都非常特殊。首先,要通过个别教育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做到像长辈一样的关爱,像朋友一样的交心,消除他们对社区矫正的恐惧、戒备逆反和对立心理,使他能够畅所欲言的说出自己的心里话,拉近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之间的距离,使他从内心深处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决心悔改自新。其次,在执行禁止令的过程中,要整合社会力量共同监管,充分发挥派出所、村委会、社区矫正小组和司法所矫正工作站的作用,在其身边形成一张监护网,通过监护网提供的相关信息和“重要情报”,遇到情况时及时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禁止令执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