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邱某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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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SJ153904993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邱某,女,197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瑞安市某某街道。2017年7月17日,邱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同时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邱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8月4日,邱某到瑞安市司法局报到,在辖区司法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为使“禁止令”更好地得以执行,帮助邱某重新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让其痛改前非,司法所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与邱某进行个人谈话,了解其认罪情况和思想动态,通过多方面了解邱某的生活环境,为邱某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并请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对邱某进行提醒和监督。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其次,要求邱某每月报告两次,每次通过谈话了解其思想认识,并对她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进行了解,提醒邱某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每日通过手机定位查询,随时掌握邱某的生活动态轨迹,避免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禁止令的情形。
第三 ,要求邱某每月到司法所参加学习教育两次,每次4小时,并针对邱某开展一系列的法律知识普及,强化其对犯罪后果、危害的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第四,加强走访调查,通过对邱某的家人、朋友、所在社区干部的走访,及时掌握邱某的生活情况,确保邱某不从事被禁止活动。同时司法所主动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并告知该部门邱某禁止从事该行业活动。
第五,鼓励邱某争当“红马甲”交通疏导员、充当文明创建志愿者、剿灭劣V类水法治宣传者等,参加公益性劳动,增强了其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社区矫正期间,因未发现邱某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禁止令的行为出现,及时调整了矫正措施。2018年7月31日,邱某矫正期满,如期到司法所解除社区矫正,矫正期间没有发生违反禁止令的情况。
(二)执行禁止令工作中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邱某平时从事食品加工,主要为了谋生,法院判决“禁止邱某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禁止令,使其失去了收入和来源。由于邱某以前一直都是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怕邱某思想得不到彻底转变,重操旧业,那么禁止令将得不到很好的执行。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发挥社区干部志愿者和家属的作用,加强对邱某的教育,阐明利害关系,对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进行充分说明,认真解释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司法所和各方面帮助下,邱某逐渐改变了思想,深刻认识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也清晰地了解了禁止令的内容及法律意义所在,表示在缓刑考验期内会严格遵守禁止令,不再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邱某在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并联合邱某身边的家人、朋友、社区干部对邱某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杜绝邱某发生违反法院禁止令的情形。邱某自入矫以来,能够较好的配合司法所的监管工作,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从未从事过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还在瑞安市某环卫清理有限公司找到了工作,对现在生活也非常满意。
【小结】
在本案中,为准确执行禁止令,司法所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帮其找出问题的根源,有效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加大对社区矫正和执行禁止令的宣传,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对禁止令的理解。同时注重发挥矫正小组中社区服刑人员亲属的作用,通过亲属协助做好教育工作,加强引导,让社区服刑人员认识自身罪责,逐步形成自觉自律意识,避免再次违规、违法,顺利融入社会生活。其次,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就业帮扶,监督其日常行为活动,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工作,并根据服刑人员的情况推荐就业,防止其因为没有收入而违反禁止令,预防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