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SJSJ153749484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男,1992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博爱县。2017年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同时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民事赔偿履行完毕前,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2017年2月4日,孙某到博爱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况。
2017年2月17日,司法所在县社区矫正中心为社区服刑人员孙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入矫宣告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宣告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外,重点向孙某宣告了法院禁止令的有关内容、执行期限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对禁止孙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高消费活动等内容予以明确,并通过矫正小组监督执行。最后孙某表态愿意接受社区矫正,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接受教育,缓刑考验期内坚决不从事高消费活动,争取早日把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河南省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1.开展入矫谈心。通过与孙某交流谈心,首先使其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以及带给受害方家庭的伤害,敦促其积极创造经济效益,尽快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以减轻受害方家庭的痛苦。同时告知其要严格遵守禁止令,不要有任何高消费活动,若违反禁止令,司法所将会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2.严格入矫教育。在孙某入矫后的第一个月,司法所按照规定,将其管理级别定为严格管理。要求其每周按时向司法所报告本人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特别是日常活动情况,以便司法所及时掌握孙某的思想动态,有无从事高消费活动;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保证学习和劳动时间都不少于十二个小时;月底书面向司法所报告本人的思想和活动情况。
3.认真制定矫正方案。孙某入矫教育期结束后,司法所根据其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入矫教育期的表现等多方面情况进行了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司法所制定了个性的化矫正方案:
(1)每月5个小时开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学习《三字经》《弟子规》《治家格言》等,重塑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每月参加5个小时的法律、法规教育,培养其遵规守矩意识;
(3)每月参与10个小时的“礼让斑马线”、义务植树等多项社区服务,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4)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消费情况;
(5)定期走访其家人、邻居、亲戚朋友、村干部,了解其思想动态、生活状况,询问其有无从事高消费活动;
(6)加强手机定位,实时定位监控其活动轨迹,便于及时发现违反禁止令的迹象。
4、积极向村委会、公安机关等部门寻求协作,共同监督禁止令的执行情况;要求社区矫正小组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司法所对孙某进行监督,若发现其违反禁止令,立即通知司法所。
5、通过手机定位检查其出入场所的情况。司法所通过对孙某手机定位运行轨迹进行抽查,核实其有无出入酒店、娱乐场所等高消费场所。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孙某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传统文化教育,并联合孙某的矫正小组对孙某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杜绝其进行高消费活动。孙某自入矫以来,能够较好的配合司法所的监管工作,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从未进行过任何高消费活动。孙某目前在一家公司上班,工作勤奋踏实,生活俭朴。孙某在矫正期间,人生观、价值观都得到了重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计划于2018年底把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小结】
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不强,对禁止令的意义理解不深,给执行禁止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本案中,司法所首先做好服刑人员的思想工作,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意识、法律意识。其次,积极动员社区服刑人员身边的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监督教育,为禁止令的有效执行实施多重保障。最后,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人,确保禁止令的有效执行,收到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