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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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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SJ153534121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陆某,女,1976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2018年3月13日,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同时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8年8月3日,陆某到隆安县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县司法局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举行由村委会干部、其小叔李某和司法所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等矫正小组成员参加的入矫宣告仪式,向陆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组织其学习了外出请假、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居住地变更、报告等方面的规定,向其解释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并告知其矫正期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强化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司法所针对陆某犯罪原因和个性特点,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确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和亲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矫正措施得到落实。司法所充分发挥自身、社区干部和共同监管人作用,将禁止令执行措施渗透在各项监管活动中:一是入矫时进行首次谈话教育,教育陆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禁止令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并辅以法制、道德、政策和案例警示教育,打消陆某再次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想法;二是在走访过程中向其亲属、邻居等人了解其是否有在药店、农贸市场等场所从事药品销售、药品包装、江湖游医等活动,并制作走访谈话笔录;三是要求陆某每月思想汇报要含有体现遵守禁止令的内容,强化其遵守禁止令内容的意识;四是在每月个别教育谈话中,帮助陆某端正价值观和人生观,培养积极向上、文明健康的心态,树立诚信守法、勤劳致富的经营理念,鼓励其摒弃不良行为习惯,使其彻底融入社会,做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五是对陆某实行手机定位,要求其保持24小时开机并随身携带手机,便于司法所随时掌握其行踪,对其行踪和从事的活动实时掌握,更好的实施有效监管。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陆某有三个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因本案被判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其丈夫又因同案在江苏某监狱服刑,全家依靠她一个人的收入生活,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由于受人民法院禁止令的限制,陆某不能再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其家庭经济收入大幅减少。司法所决定帮助陆某解决现实生活问题。经过多方协调,司法所帮助其找到了一份在家具厂的工作,缓解其家庭经济压力,进一步促使其安心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通过教育矫正及日常监管,陆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每次到司法所报到、提交思想汇报、参加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时都表现得很积极,她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了,人生观和价值观也转变了,不能从事违法职业的理念已在她的内心深处扎根。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附加禁止令是因为其所犯罪行与禁止令的内容有关,如不加以禁止将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禁止令执行难度大,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还需要各种社会组织甚至相关个人的配合。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对于推动依法规范执法,加强管制、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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