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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鹿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6-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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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SJ153086880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鹿某某,男,1955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2015年10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同时被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废品收购及其他相关活动。2015年11月16日,鹿某某到贾汪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5年11月16日,贾汪区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中心为鹿某某举行入矫宣告。其矫正小组成员和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应邀参加。工作人员向鹿某某明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宣告事项,并强调了禁止令的内容及期限,要求其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废品收购及其他相关活动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

(二)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1.高度重视,成立攻坚小组。鹿某某年龄较大,入矫已满六十周岁,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水平较低。其在入矫初期不思悔过,认为自己开门做生意,有卖废品的上门理所当然就予以收购,认为自己被判刑是运气不好,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该社区服刑人员缓刑期较长,废品收购是其谋生手段,监督管理压力较大。针对以上情况,区司法局将其认定为局级重点攻坚人员,由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联合其矫正小组成员,重点关注。

2.宣传政策,树立服刑意识。矫正小组通过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向鹿某某进行法律宣传,让其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从而能够认识到自身所犯罪行对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另外,详细向其介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及违规情形、后果,告知其需要遵守的规定,明确禁止令的内容和要求。因该社区服刑人员年龄大,接受能力有限,向其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管理人员也积极做好其妻子、子女的法律宣传工作,让家人明晰其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及法律后果,双管其下,双重监督。

3.社会协助,实时监督管理。司法局为鹿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时,吸纳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及其族中长辈和其家人加入,定期召开碰头会,汇总通报其近期表现情况。同时司法局工作人员适时统一矫正小组成员思想,让他们从初期被动加入到主动参与。

4.就业帮扶,消除后顾之忧。鹿某某长年从事废品收购,子女都已成家且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其妻子患有多种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中开销较大,负担较重。针对这种情况,矫正小组认为在加强监督管理,不违反禁止令的前提下,需适时开展就业帮扶。经司法局、司法所多次沟通,居委会协调,鹿某某在附近村庄租用十亩河滩地种植经济树木,目前已步入正轨,收入基本能够满足家庭开支。

(三)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鹿某某犯罪前主要靠收购废品维持生活,这是其家庭唯一收入来源。执行禁止令后,其将营业执照转让给妻子,实际仍由其负责业务。司法所经过调查取证,给予其警告处分,并再次对其强调在执行禁止令期间严禁从事与废品收购相关的一切活动。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通过教育、管理和帮扶,鹿某某对于社区服刑有了充分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了明显增强,能够积极到司法所报告、参加学习和社区劳动,没有出现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对于社会的帮扶鹿某某也能够常怀感恩之心,表示会踏实生活,不再贪图蝇头小利,违反法律法规。

【小结】

禁止令的有效实施,不仅是刑罚执行的要求,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本案社区服刑人员鹿某某系老年人,司法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获取其家属支持,通过教育树立其法律意识,通过就业帮扶使其重获谋生手段,严格的管理和暖性的关怀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其重新回归正途,实现更好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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