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
- 案例时间:2018-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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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SJ153086843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8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2017年8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同时被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9月6日,李某某到高淳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监督和教育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李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当日,司法所在办结登记、身份审核工作后,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社区民警、志愿者和其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矫正小组责任书》。高淳区司法局为李某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矫正小组全体成员和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应邀参加。工作人员向李某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宣告事项,并强调了禁止令的内容及期限,要求其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管理规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李某某承诺,一定遵守社区矫正和禁止令的相关规定。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李某某接受矫正后,司法所根据对其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禁止令执行方案。
1.李某某离异,负有一定数量的债务,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入矫前长期在外地从事厨师行业,因社区矫正回到高淳后,处于无业状态,经济和精神压力较大。入矫初期,司法所所长与其进行了入矫首谈,重申禁止令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要求其稳定思想情绪、冷静规划今后的工作和生活。
2.李某某入矫后,高淳区司法局及时向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送达《协助执行函》,并抄送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发挥部门合力,定期反馈信息,确保对其禁止令执行到位。
3.司法所认真落实定期报告、外出请销假制度、手机定位、集中教育、小组反馈等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发挥社区干部、社区矫正志愿者、家庭成员和社区民警的作用,及时、动态掌握李某某的现实表现、行为动向和禁止令执行情况。
4.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对李某某进行走访,对其反复强调禁止令和违反禁止令的重要后果。同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肯定其进步表现。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李某某在入矫前三个月内,一直处于无业状态,家庭负担和经济压力导致其沉默寡言,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通过心理疏导,使其宣泄负面情绪,释放压力,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其在不违反禁止令的情况下寻找稳定工作,做到自立自强。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李某某能深刻认识自己犯罪根源及产生的社会危害,积极配合矫正,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由于其不能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经过努力,找到一份出租车司机工作,其除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与社区服务外,全身心投入工作。入矫以来,从司法所走访及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矫正小组成员反馈的情况,未发现其有违反禁止令的情况。
【小结】
在对李某某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所通过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加强监管教育,使其内心对法律产生敬畏,并注重发挥矫正小组和综合职能部门作用,共同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引导其正常就业,更好地执行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