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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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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SJ153025081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男,1963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夏邑县,居住地为山西省沁水县。2016年8月,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同时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6年9月7日,赵某到沁水县司法局报到,由嘉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7年9月8日,赵某到嘉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长向其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及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并强调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特别明确了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向其释明禁止令的规定和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为使“禁止令”更好地得以执行,帮助赵某重新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让其痛改前非,嘉峰司法所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成立了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嘉峰司法所所长、村调委主任、赵某妻子和志愿者组成,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并向小组成员释明禁止令的规定和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请他们共同对赵某进行提醒和监督。一旦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2、加强个别谈话。嘉峰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期对与赵某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和思想动态,教育矫正其个人价值观,使其明白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才是正道,投机取巧等行为迟早会受到法律制裁,切不可取。

3、定期实地走访。嘉峰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工作主动性,经常深入赵某家中和村委会,对赵某的情况进行走访,关注其生产生活动向,不断提醒其应当严格遵守禁止令内容、时限。

4、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在赵某执行矫正的过程中,根据对赵某的谈话、走访情况及赵某在接受矫正的过程中的转变情况,及时对可能影响赵某执行禁止令的问题进行分析,确定矫正的重点和方向,适时调整方案。

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赵某平时从事食品加工,主要为了谋生, ,法院判决“禁止赵某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禁止令,使其失去了收入和来源。由于赵某的儿子也是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要求赵某与其儿子分开居住。赵某对此颇有想法,对社区矫正也不积极。嘉峰司法所研究后认为,司法所工作人员数量有限,无法随时掌握赵某的生活动态,难以对赵某进行全方位监管。如果赵某思想得不到彻底转变,那么禁止令将得不到很好的执行。针对这种情况,嘉峰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村委会、志愿者和家属的作用,加强对赵某的教育,阐明利害关系,对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进行充分说明,认真解释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嘉峰司法所和各方面帮助下,赵某逐渐改变了思想,深刻认识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也清晰地了解了禁止令的内容及法律意义所在,表示在缓刑考验期内会严格遵守禁止令,不再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赵某接受社区矫正以来,遵纪守法,服从管教,认真参加社区矫正集中学习教育,积极参与公益劳动,没有从事过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且赵某也已与其儿子分开居住,现赵某在家看孙子孙女,对现在生活也非常满意。赵某也一再表示:在社区矫正期间,坚决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绝不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绝不从事有关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小结】

在本案中,为准确执行禁止令,司法所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帮其找出问题的根源,有效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加大对社区矫正和执行禁止令的宣传,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对禁止令的理解。同时注重发挥矫正小组中社区服刑人员亲属的作用,通过亲属协助做好教育工作,加强引导,让社区服刑人员认识自身罪责,逐步形成自觉自律意识,避免再次违规、违法,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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