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贾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JSJ153024290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贾某(化名),女,1973年9月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洞头县,居住地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2016年10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同时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在一年六个月内申领信用卡并从事高消费活动。2016年10月22日,贾某到苏州市相城区司法局报到,由阳光镇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
贾某在苏州生活工作已有多年,育有三个子女均在上学。贾某在苏州一直从事家具经营,后因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信用卡借款一直拖欠未还,最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捕,后其工厂倒闭,尚有部分工人工资、材料款、货款未结清,仍在积极还款中。现贾某在苏州某公司上班,任管理岗位。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情况
贾某按时报到后,阳光镇司法所及时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民警、社区主任、治保主任、志愿者、担保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在相城区司法局组织的入矫宣告仪式上对贾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宣告内容除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外,还特别强调了禁止令内容,禁止贾某在一年六个月内申领信用卡并从事高消费活动,同时向贾某明确告知了高消费活动的内容以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矫正小组成员参加了入矫宣告。
(二)禁止令执行情况
根据贾某实际情况,司法所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执行禁止令:一是要求贾某定期全面汇报其日常生活及工作情况,特别是汇报其欠款的归还进程尤其是汇报其欠款的归还进程、执行禁止令的情况,特别要求其大额消费情况必须如实主动汇报;二是加强对贾某的手机实时定位监控,严格外出请假审批,每日对其移动轨迹进行分析、检查,尤其是注重检查是否有出入高消费场所的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贾某,要求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对服刑人员的严格管控;三是发挥家庭监督的力量,向贾某的丈夫明确阐释和说明“禁止令”的规定和违反的法律后果,要求其对贾某执行“禁止令”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开展对贾某的矫正教育;四是司法所不定期地与贾某见面,通过观察其衣着打扮、与其交谈近况等以了解其家庭的开支情况,并加强与其家人、所在社区的联系,从侧面了解其消费情况与日常生活工作情况;五是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联系,发送法律文书,明确告知贾某的禁止令内容及时限,利用征信系统防止其办理信用卡;六是通过强化教育学习,开展经常性针对性个别教育谈话,阐明高消费的具体表现并时常提醒,使其自觉遵守禁止令。
(三)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在各方面力量的监督帮教下,矫正至今,未发现贾某有违反禁止令内容的情况。贾某本人也明确表示,其会积极偿还欠款,在矫正期间不会也不能参与高消费活动,也不会再使用信用卡。目前,贾某一直严格遵守禁止令,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各项社区矫正工作。
<小结(或反思>=禁止令是人民法院根据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做出的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人的监管措施。目前执行从事高消费活动的禁止令存有一定难点目前执行从事高消费活动的禁止令存在一定难点:一是禁止令中对高消费活动的认定没有明确标准,社区矫正机构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二是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消费情况,仅能通过其主动汇报与走访了解,信息收集难度大。尽管如此,但社区矫正机构仍将努力通过人防加技防、会同社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等形式,积极提升禁止令执行成效,使禁止令执行落到实处。【小结】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根据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做出的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人的监管措施。目前执行从事高消费活动的禁止令存在一定难点:一是禁止令中对高消费活动的认定没有明确标准,社区矫正机构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二是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消费情况,仅能通过其主动汇报与走访了解,信息收集难度大。尽管如此,社区矫正机构仍将努力通过人防加技防、会同社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等形式,积极提升禁止令执行成效,使禁止令执行落到实处。